器官捐赠与接受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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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题目:器官捐赠和接受操作规程编号:AP-PR-00-000—、页码:7―7附件:1颁布者:首次颁发日期:审核日期:修改日期:批准人:董事长:1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1号)——人体器官移植条例》、《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遵循自愿、无偿的原则,从事人体器官移植,适用本规定。本规章适用于人体器官(人体组织)的捐献移植活动,但下列人体组织除外:(一)血液及其制品;(二)精子、卵子;(三)胚胎;(四)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2目的为客户及家属在死后提供自愿无偿捐献遗体帮助,

2、规范医务人员诊疗活动,保证医疗质量,保障人体健康,维护客户及家属的合法权益,。3标准3.1人体器官的捐献条件3.1.1遗体(器官)捐献3.1.1.1死者生前以书面遗嘱或者其他书面形式同意捐献;3.1.1.2死者近亲属书面同意且死者生前未有不同意捐献的意思表示;3.1.1.3死者生前意识清醒且有同意捐献的口头意思表示,并有不参与该人体器官的摘取或者植入的医师二人以上书面证明,而且其近亲属也不反对的。3.1.2生前捐献人体器官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3.1.2.1年满十八周岁并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3.1.2.2有书面同意捐献的真实意思表示;3.1.2.3不危害其生命安

3、全;3.1.2.4以移植于其直系亲属和三代以内旁系亲属为限,但捐献人体组织的除外。3.1.2.5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经其父母或者监护人同意,可以捐献骨髓给近亲属。3.1.2.6捐献的人体器官移植于配偶的,接受人体器官移植的配偶应当与人体器官捐献者生育有子女或者结婚满二年以上。但婚后患病确需接受人体器官移植的除外。3.1.2.7其他生前捐献人体器官的,应当向市卫生部门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3.2组织、器官、遗体捐献要求3.2.1器官捐献者一般条件:3.2.1.1捐献者身份明确;如下情况一般不予考虑:在被拘捕或羁留于政府部门期间死亡、在精神病院内发生的死亡个案、

4、中毒导致死亡、与医院有医疗纠纷、死亡原因需要公安司法部门进一步调查等等。 3.2.1.2年龄一般不超过65岁(非绝对条件);3.2.1.3无HIV 感染;3.2.1.4无药物滥用、无静脉注射毒品、同性恋/双性恋等高危活动史;题目:器官捐赠和接受操作规程编号:AP-PR-00-000—、页码:7―7附件:1颁布者:首次颁发日期:审核日期:修改日期:批准人:董事长:3.2.1.5无恶性肿瘤病史。部分中枢神经系统肿瘤和一些早期的恶性肿瘤在经过成功的治疗后可以考虑; 3.2.1.6无系统性细菌、病毒或者真菌感染; 3.2.1.7血流动力学和氧合状态相对稳定;3.2.1.8

5、捐献器官基本正常;3.2.1.9严重的、不可逆的心肺或神经损伤,预计撤除生命支持治疗后将在60分钟内死亡。3.2.2器官供体的基本要求:3.2.2.1无恶性肿瘤(原发脑肿瘤除外);3.2.2.2无艾滋病;其他传染病,在特殊情况下,为了挽救生命,在采取积极防治措施后亦可考虑;3.2.2.3无严重的全身感染3.2.2.4有关器官或组织功能良好。3.2.3心脏供体的要求:3.2.3.1达到器官捐献的基本要求3.2.3.2均为脑死亡患者;3.2.3.3年龄(男性<45岁,女性<50岁),但是由于对供心需求量的不断增加,来源困难,已逐渐放宽年龄范围,甚至更大年龄组(55-6

6、0岁)的移植取得较满意的效果;3.2.3.4无心脏异常(左室和冠状动脉造影).3.2.3.5无严重低血压与心停跳史;3.2.3.6无严重胸外伤。3.2.4肝脏的要求:3.2.4.1达到器官捐献的基本要求3.2.4.2年龄一般无限制,最好﹤65岁;3.2.4.3无重大肝胆系统疾病;3.2.4.4无全身性疾病:结节性脉管炎、胶原疾病;3.2.4.5无严重肝外伤;3.2.4.6肝脏热缺血时间原则不超过5分钟,最好是有心跳的脑死亡尸体;3.2.5肾脏的要求:3.2.5.1达到器官捐献的基本要求;3.2.5.2年龄一般不超过60岁;3.2.5.3无慢性肾病、少尿性急性肾衰;

7、3.2.5.4年龄大于60岁、 轻度高血压 、可治疗的感染、 非少尿性急性肾衰、糖尿病系统性红斑狼疮、在病情十分危急,供体来源困难,为了挽救生命,在采取积极防治措施后亦可考虑。3.2.6角膜的要求:3.2.6.1年龄最好在6-60岁,其中以介于18-35岁最佳,小于6个月和大于90岁不适合捐献;题目:器官捐赠和接受操作规程编号:AP-PR-00-000—、页码:7―7附件:1颁布者:首次颁发日期:审核日期:修改日期:批准人:董事长:3.2.6.2恶性肿瘤已侵犯眼组织者以及白血病,何杰金氏病、某些眼部疾病如眼前段恶性肿瘤、视网膜母细胞瘤、病毒性角膜炎、角膜变性或疤痕

8、、青光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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