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涉及计算机程序发明专利申请权利要求书的撰写_田民丽.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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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谈涉及计算机程序发明专利申请权利要求书的撰写作者姓名:田民丽杜军作者单位: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北京中心摘要本文基于《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九章关于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的权利要求书撰写的规定,结合专利申请实审审查实践,尝试性地概括出了“全部以计算机程序流程为依据”的发明创造的三个共同特征,以期有利于明晰目前业界尚存争议的“全部以计算机流程为依据”的界定。并结合实际案例分析了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书的撰写中常见的问题,以期有利于促进代理人和审查员之间的沟通交流,共同提高认识。关键字权利要求撰写程序完全对应一致功能模块架构1.引言随着信息技术的蓬勃发展,

2、对计算机技术的法律保护需求日益旺盛,尤其是涉及计算机程序的软件行业,对中国现行法律制度提出了新的需求。在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中,涉及计算机程序保护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和《专利法》。《专利法》对计算机程序相关的发明创造,通过特殊的规定采取了选择性地保护,《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九章“关于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审查的若干规定”旨在针对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的审查的特殊性,根据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对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的审查特殊性做出具体的规定。由于在中国与计算机程序相关法律保护的司法实践尚不成熟,在涉及计算机程序的专利保护的各个法律程序中均存

3、在分歧和争议,有待业内人士共同探讨促进。笔者作为计算机领域的专利实审审查员,将通过本文阐述对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书撰写的理解,以及对在实际审查过程中遇到的常见的不符合《专利审查指南》的第二部分第九章规定的情形进行总结、梳理和分析,以期促进代理人与审查员之间进一步的沟通交流,共同提高对涉及计算机程序发明专利申请权利要求书撰写规范的认识。2.《专利审查指南》中关键术语的解读对于发明专利申请而言,权利要求书是认定发明专利申请法律保护范围的重要依据,也是审查程序各个环节中审查的重点,可见权利要求书的撰写至关重要。尤其是原始权利要求1的撰写,其对案件后期的授权、保护起着重大的

4、影响,若最初概括得不合理,审查过程的修改很容易导致超范围,若一开始写得太具体,则可能达不到技术方案实质的保护作用。《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九章对涉及计算机程序发明专利申请权利要求书的撰写作了规定,为了便于论文后续的阐述,本节将对几个关键术语进行解读。2.1.全部以计算机程序流程为依据目前而言,相关法律文本并为对“全部以计算机程序流程为依据”做出明确的定义,此概念的界定还存在着一定的模糊性。在实质审查实践中,对于全部以计算机程序流程为依据的发明创造的技术方案,通常包含以下三个共同特征:第一,发明内容中不涉及计算机硬件的改变;第二,计算机程序不依赖于特定的计算机硬件,计算机程序可执行于

5、现有技术中的硬件,所述现有技术中的硬件包括公知设备;第三,计算机程序和计算机硬件相互独立,计算机程序不涉及对计算机硬件的直接控制或处理。2.2.完全对应一致的方式完全对应一致的方式仅适用于“全部以计算机流程为依据”实现的发明创造,其在形式上涉及两个方面:主题名称的完全对应一致和限定部分的完全对应一致。完全对应一致的方式的通过特定的撰写规范对产品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进行限定,进而区分“全部以计算机流程为依据”的装置权利要求和普通产品权利要求。一般而言,按完全对应一致的方式撰写的装置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仅包含以计算机程序实现的技术方案,而不包含通过硬件方式实现的技术方案。如果不对“全部以计算

6、机流程为依据”的装置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进行限定,则可能存在不公平的情况。若在先发明人仅实现了“全部以计算机流程为依据”的发明创造,而能够获得了包括硬件方式、软硬件结合方式、软件方式在内的所有方式的保护范围,这对于在后发明人不公平。在后发明人做出了相同功能的硬件方式的发明创造,做出了技术贡献,不仅得不到法律保护,甚至存在侵权的风险,显然是不合理的。由此可见,完全对应一致的方式通过形式上规范限定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有其必要性。2.3.功能模块架构在司法实践中,产品权利要求相对于方法权利要求在侵权认定、举证和赔偿上更容易实现,功能模块架构属于特殊的产品权利要求,其使得“全部以计算机流程为依据

7、”实现的发明创造能够通过产品权利要求进行保护,这是长期司法实践的结果。功能模块架构的产品权利要求与普通的产品权利要求、功能性限定的产品权利要求,在保护范围上是存在区别的(参见表1)。表1功能模块架构的保护范围类型保护范围普通产品权利要求特定的硬件实现方式特定的软硬件结合的实现方式2功能模块架构特定软件的实现方式3.涉及计算机程序发明专利申请的审查过程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的实质审查过程包括两个关键部分:一是“全部以计算机程序流程为依据”的判定;二是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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