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法人独资)公司章程参考范本(适用于设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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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人(法人独资)公司章程参考范本(适用于设董事会)    广东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章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  第二条本章程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三条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四条公司名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五条公司住所:;  邮政编码:。  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六条公司经营范围:。(以上各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为准)。  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七条公司注册资本

2、人民币为万元。  第五章股东姓名(或名称)  第八条股东名称,住所(址):,注册号。  第六章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九条股东以货币出资万元,以(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万元,实缴出资万元,占注册资本的100%,并于年月日一次性足额缴纳。  第七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事项的决策和选择公司管理者等权利;  (二)按有关规定转让和抵押所持有的股权;  (三)对公司的业务、经营和财务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质询;  (四)查阅、复制公司章程、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

3、报告;  (五)在公司办理清算完毕后,分享剩余资产。  第十一条股东履行下列义务:  (一)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出资额;  2  (二)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转移到公司名下的手续;  (三)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否则,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公司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登记注册后,不得抽逃出资;  (五)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秘密。  第八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作出决定时,应当采用

4、书面形式,股东签字后公司归档保存。  第十三条股东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择和更换公司管理者,决定有关公司管理者的报酬事项;  (三)批准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四)批准监事的工作报告;  (五)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定;  (九)对公司合并、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定;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股权转让事项作出决定。  第十四

5、条公司设董事会,成员人,由股东任命。董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任。  第十五条董事会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股东的决定,并向股东报告工作;  (二)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3  (五)制订公司的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六)拟订公司合并、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八)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

6、十)编制年终财务报告,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六条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一)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  (二)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三)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四)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五)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董事会设董事

7、长一人,由股东任命,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任。  第十八条公司设经理一人。由股东任命。  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决定;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第十九条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人,由股东任命,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4  (二

8、)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决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向股东提出提案;  (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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