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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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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08年高校招生考试报名工作通知 各区县教育局、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后方基地教育处、上海市教育考试院: 根据国家有关法规、教育部有关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和《教育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报名资格审查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现将2008年本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报名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具有上海市户籍的本市高中阶段学校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力的报考者; 具有上海市户籍的非本市高中阶段学校毕业生; 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随任具有本市户籍的子女。 持有效期一年以
2、上人才类《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的子女,子女须本市高中阶段学校毕业,且报名时该居住证仍在有效期内; 持有上海市蓝印户口的本市高中阶段学校毕业生; 本市寄宿制高中计划内招收的外省市户籍生源应届和2007届毕业生; 本市中等职业学校计划内招收的外省市户籍生源应届毕业生; 考生父母双方或一方是上海支内、支边、支疆职工或知青,且考生是在沪借读的应届高中阶段学校毕业生; 考生父母双方长期在沪工作,父母工作单位经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为政策照顾范围,且考生是在沪借读的应届高中阶段学校毕业生; 考生父母双方或一方现属或原
3、属上海市户籍,且考生是在沪借读的应届高中阶段学校毕业生; 考生父母双方或一方是从上海派入无锡华东疗养院工作的职工,且考生属华东疗养院无锡市集体户口的高中阶段学校毕业生; 考生父母双方或一方是经上海市人民政府合作交流办公室等部门认定的市外在沪工作人员,且考生是在沪借读的应届高中阶段学校毕业生; 梅山、大屯、鲁矿等上海三线单位职工子女且符合报考条件的; 在沪定居并持有上海市公安机关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国侨民; 考生父母双方或一方是在沪高校、科研机构博士后流动站人员,且考生为外省市高
4、中阶段学校毕业生; 其他有特殊情况考生。 2008年本市户籍和外省市户籍考生在沪报考上海市普通高校要求一览表附后。 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等学校的在校生; 高中阶段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 因触犯刑律已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或正在服刑者。 根据市公安局《关于妥善处理被本市普通高校录取的在沪借考的外地生源学生的户口迁移问题的通知》,2008年,除本市寄宿制高中录取的不迁户口的应届高中毕业生以外,在沪借考的外省市生源考生被本市普通高校录取后不再办理户口迁移,学业结束后按非上海生源户口处理规定处理。
5、由上海市教育考试院制订《2008年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报名实施办法》、《2008年上海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实施办法》和《2008年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体育教育、社会体育专业招生实施办法》,进一步完善户籍、学籍双认定以及其他行之有效的高考考生报名资格审查办法。各区教育行政部门认真做好在本区确认的个别报名考生的高考资格审定工作,考生所在学校认真做好应届高中毕业生的高考资格审定工作。 希望各区教育行政部门与相关部门通力协作,共同做好2008年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的报名工作。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二○○
6、七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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