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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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北京市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简称“北京社科基金项目”)是北京市设立的省部级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为规范北京社科基金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项目研究多出优秀成果,培养优秀人才,有效发挥北京社科基金项目的导向示范作用,结合北京社科规划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北京社科基金项目研究必须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讲话精神,按照高举旗帜、围绕大局、服务人民、改革创新的总要求,为党和政府决策服务,为广大社科研究工作者服务,推动首都哲学社会科学大发展大繁荣。第三

2、条 北京社科基金项目始终坚持基础研究与应用研究并重的原则。应用研究要围绕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内北京市的工作重点,突出党和政府急需的、社会关注的热点和难点问题来确立研究选题,团结引导广大专家学者研究回答首都科学发展进程中的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基础研究要关注重大的、填补空白的、代表学科前沿的、反映北京特色的选题,鼓励原创性和开拓性,倡导哲学社会科学各学科之间的相互结合,推进学科体系、学术观点和科研方法创新,着力推出高水平的社科研究成果。第四条 北京社科基金项目管理工作必须坚持正确导向,注重科学管理,服务决策需求,服务专家学者,倡导和弘扬求真务实、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第五条 组织实施北京

3、社科基金项目申报、评审、立项工作,要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前提下,遵循规划引导、自主申请、平等竞争、同行评审、择优支持的原则。第六条 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社科规划办”)负责编制《北京市社会科学“×五”基金项目工作纲要》,发布《北京市社会科学“×五”基金项目课题指南》和《××年北京市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研究选题》,明确优先支持的研究领域和选题范围。制定课题指南和研究选题应广泛征求意见,组织专家进行科学、充分的论证。第二章项目分类第七条北京社科基金项目分为重大项目、特别委托项目、重点项目、一般项目和青年项目,对不同级别项目予以相应金额的经费资助。第八条北京社科基金

4、项目根据项目管理工作实际,按照重大项目、年度项目、研究基地项目、增补项目、后立项项目、预立项项目等类型分类组织实施,并根据北京改革发展变化和哲学社会科学发展需要,适时调整和完善北京社科基金项目类型。第九条重大项目主要资助北京改革发展进程中的重大现实问题研究,或对哲学社会科学发展起关键性作用的重大基础理论问题研究和综合研究,其具体实施细则另行制定。第十条年度项目主要资助对推进理论创新、学术创新和应用创新具有支撑作用的一般性基础研究和现实问题研究,以及对推动北京改革发展具有指导意义的专题性应用研究,其具体实施细则另行制定。第十一条研究基地项目主要资助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基地围绕自身

5、主要研究领域、研究方向和建设目标确定的重要课题研究。第十二条增补项目主要资助根据实际需要组织的重要专项课题研究。第十三条 后立项项目主要资助先期未获得北京社科基金项目资助,研究任务基本完成,尚未公开出版,理论意义和学术价值较高的基础研究成果或对北京改革发展具有借鉴和指导价值的应用研究成果,其具体实施细则另行制定。第十四条预立项项目主要用于加强对中央、市委大政方针政策的研究阐释与宣传,其具体实施细则另行制定。第十五条 基础研究项目完成时限一般为2至3年,也可根据研究工作的实际需要适当延长;应用研究项目完成时限要根据研究问题的时效性确定,一般不超过2年。第三章申报评审第十六条 北京地

6、区高等学校、党校、科研院(所)、党政机关研究部门,以及其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科学研究机构,作为北京社科基金项目申请和管理的责任单位,负责承担科研信誉保证,并由其科研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项目申报工作的组织与审核。第十七条 申请承担北京社科基金项目的负责人应符合以下条件: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和中国共产党领导;2.具有独立开展研究和组织开展研究的能力,能够承担实质性研究工作;3.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博士学位;4.申请青年项目,申请人和课题组成员年龄均不得超过39周岁(以受理申报截止日为准),不具备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博士学位的,必须由两

7、名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同行专家书面推荐。第十八条 申请北京社科基金项目,应当根据课题指南或申报公告的要求确定研究选题,也可根据申请人自身研究优势和学术积累自主确定研究选题。第十九条 申报各类北京社科基金项目,须按照市社科规划办相关通知、公告的内容和要求填报项目申请书。申报的研究选题已获得其他资助的,或者与博士学位论文、博士后出站报告密切相关的,必须在申请材料中予以说明。第二十条 申请人同年度只能申报一个北京社科基金项目。在研的北京社科基金项目负责人不能申报新的项目。第二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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