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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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东省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标准序号涉嫌罪名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移送标准移送依据1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行为。《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六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二)拒绝按照卫生防疫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进行消毒处理的;(三)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

2、(四)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公通字〔2008〕36号)第四十九条。2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从事实验、保藏、携带、运输传染病菌种、毒种的人员,违反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造成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后果严重的行为。《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导致甲类和

3、按甲类管理的传染病传播的;(二)导致乙类、丙类传染病流行、暴发的;(三)造成人员重伤或者死亡的;(四)严重影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的;(五)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刑法》第三百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公通字〔2008〕36号)第五十条。3非法组织卖血罪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行为。《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献血法》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组织卖血三人次以上的;(二)组织卖血非法获利二千元以上的;(三)组织未成年人卖血的;-4-(四)

4、被组织卖血的人的血液含有艾滋病病毒、乙型肝炎病毒、丙型肝炎病毒、梅毒螺旋体等病原微生物的;(五)其他非法组织卖血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刑法》第三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公通字〔2008〕36号)第五十二条。4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采集、供应的血液含有艾滋病病毒、乙型肝炎病毒、丙型

5、肝炎病毒、梅毒螺旋体等病原微生物的;(二)制作、供应的血液制品含有艾滋病病毒、乙型肝炎病毒、丙型肝炎病毒、梅毒螺旋体等病原微生物,或者将含有上述病原微生物的血液用于制作血液制品的;(三)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药品、诊断试剂、卫生器材,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采血器材采集血液,造成传染病传播危险的;(四)违反规定对献血者、供血浆者超量、频繁采集血液、血浆,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五)其他不符合国家有关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规定,足以危害人体健康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

6、定为“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一)造成献血者、供血浆者、受血者感染乙型肝炎病毒、丙型肝炎病毒、梅毒螺旋体或者其他经血液传播的病原微生物的;(二)造成献血者、供血浆者、受血者重度贫血、造血功能障碍或者其他器官组织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等身体严重危害的;(三)对人体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造成特别严重后果”:(一)因血液传播疾病导致人员死亡或者感染艾滋病病毒的;(二)造成五人以上感染乙型肝炎病毒、丙型肝炎病毒、梅毒螺旋体或者其他经血液传播的病原微生物的;(三)造成五人以上重度贫血、

7、造血功能障碍或者其他器官组织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等身体严重危害的;(四)造成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刑法》第三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公通字〔2008〕36号)第五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供血液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8〕12号)第二、三、四条。5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五、三十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其他操作规

8、定”:(一)血站未用两个企业生产的试剂对艾滋病病毒抗体、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丙型肝炎病毒抗体、梅毒抗体进行两次检测的;《刑法》第三百三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4-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部门,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其他操作规定,造成危害他人身体健康后果的行为。(二)单采血浆站不依照规定对艾滋病病毒抗体、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丙型肝炎病毒抗体、梅毒抗体进行检测的;(三)血液制品生产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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