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高考9种违纪行为和作弊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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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2高考9种违纪行为和作弊行为2012高考9种违纪行为和作弊行为2012高考9种违纪行为和作弊行为2012高考9种违纪行为和作弊行为  2012年1月5日,教育部发布第33号令,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进行了修改,2012年4月1日起修订后的《违规处理办法》正式施行。维护高考公平公正,保障参加高考的高生、从事和参与高考工作的人员的合法权益,必须全面贯彻并严格执行《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出台33号令,修订《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主要是为了适应国家教育考试实践的五个方面的需要:  一是适应国家教育考试自身发展变化的需要。即高校自主选拔录取试点中的学校考核和高校艺术类

2、、体育类专业招生中的术科考试发展的需要。  二是打击利用通讯工具作弊、有组织作弊等行为的需要。即适应查处和打击利用高科技手段实施的有组织作弊的需要。  三是加大对严重考试作弊行为惩戒力度的需要。即对严重作弊的考生给予停考,增大其违法代价,强化教育考试管理的需要。  四是维护考生合法权益的需要。即完善有关救济程序、保障考生合法权益的需要。  五是加强考试管理有关制度建设的需要。即明确视频监控录像证据效力、健全考试诚信制度的需要。  教育部33号令发布后,新18号令共涉及15条内容30处修改,集中体现在八个方面:  一是进一步明确国家教育考试的概念。将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统一考试、高校自主选

3、拔录取中的学校考核等相关考试涵盖在内,增强了国家教育考试概念的适用性和准确性。  二是进一步细化考试作弊的认定规则。将“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修改为“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即凡有携带设备的行为即构成作弊,加大了对利用高科技作弊行为的打击力度。将“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答卷答案雷同的”修改为“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即解决了“由于使用通讯工具作弊,出现答案雷同已经不限于同一考场的问题。”  三是完善对扰乱考试秩序情形的描述。将“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修改为“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

4、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增加了“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主要是针对实践中出现的个别考生通过篡改他人注册信息,侵害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情形。同时,增加了“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的违法情形。  四是将艺术类、体育类专业术科考试以及高校等方面组织的单独考试中出现的作弊行为,纳入处理范围。将艺术、体育考试和高校自主选拔录取中的学校考试等作为高考的一个阶段,在这些考试中作弊的考生,其统一高考成绩亦无效。  五是对严重考试作弊行为给予停考处理,加大对考试作弊行为的惩处力度。增加了对严重作弊考生给予停考处理的规定,加大了对有关在职人员参与考试作弊、扰乱考试秩序的处理力度。  

5、六是完善考试管理与组织程序。明确了视频录像在认定考试作弊中的证据作用,进一步细化了有关考试违规作弊的处理要求。  七是增加考生权利救济程序。对作弊考生在加大打击力度的同时,加强有关程序设计,保证有关考生陈述、申辩和得到救济的权利。对给予停考处理的考生,允许其通过听证程序进一步申辩说明。  八是进一步规范考生诚信档案制度。教育考试机构应当建立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记录、保留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人员的相关信息。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中记录的信息未经法定程序,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删除、变更。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可以依申请接受社会有关方面的查询,并应当及时向招生学校或单位提供相关信息,作

6、为招生参考条件。这“八大新变化”集中彰显了国家依法治考、从严治考的鲜明态度和坚定决心。  修订后的《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五条规定: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是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是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是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是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是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是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是将试卷、答卷、

7、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是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是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办法》第六条规定,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是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是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是抢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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