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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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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近代中外条约中平等内容的判定的标准研究近年来,随着不平等条约研究的深入,近代中外条约中的平等内容也开始进入研究者的视野。平等内容作为近代中外条约的一个重要部分,对近代中外关系和中国社会均产生了深远影响。研究中外条约的平等内容,有助于全面、客观地揭示近代中外条约的丰富内涵及其对近代中国社会的复杂影响。目前,学界对于平等内容的研究依然极为薄弱,尤为遗憾的是,其中涉及到的一些基本概念和理论尚未得到充分讨论。[1]有鉴于此,本文拟对平等内容的判定标准及其评价问题作一粗浅探讨。一、平等内容的两类近代中外不平等条约的数量,是一个学界争论已久的问
2、题。过去有不少研究者认为王铁崖先生所编的《中外旧约章汇编》一书中收录的条约、章程、合同等1182个文件皆为不平等条约或绝大多数为不平等条约。此类观点,在上个世纪90年代,遭到了张振鹍等学者的质疑,此后关于不平等条约数量的探讨引起了学界的较大关注。[1](P151-154)近年,青年学者侯中军通过制定以国际法为依据的评判标准,并对近代中外约章逐一进行考辩、分析,统计出中国近代总共订立736个条约,其中不平等条约343个,占条约总数的47%,从而第一次在实证研究的基础上对不平等条约的数量作出了明确的解答。[2](P610)这一研究得出数
3、据,应仍有商榷的余地,但在目前看来,当是关于不平等条约数目的研究中最具说服力的结论,对我们的平等内容的研究也具有较大的参考意义。一方面,因为平等条约是与不平等条约相对立而存在的,根据已有研究,我们暂可判定,在不平等条约之外,大约还有着数量与其接近甚或过之的平等条约存在。另一方面,因为我们认定一个条约为不平等条约只需其中某一条款符合不平等的标准即可,这便为不平等条约中的平等条款的存在留下了极大的空间。据此,我们可将近代中外条约的平等内容分为两类:一是平等条约的所有条款;二是不平等条约的平等部分。二、平等内容的法理判定条约是国际交涉重要
4、的法律形式和现代国际法的主要渊源[3](P505),在近代中外条约的研究中,不应忽视这一重要特性。因此,判定属于国际法范畴的条约的平等内容的合理取向当是从国际法理论中去寻求依据。根据平等内容的分类和中外条约的自身特性,我们宜从判定整个条约是否平等入手。虽然国际法学界对平等条约和不平等条约的定义尚未形成一致意见,但有不少国际法学家都试图对其作出合理的解释,为我们判定条约是否平等提供了有益的思路借鉴。周鲠生先生提出:所谓不平等条约,乃是国际条约之包含有些条文,造成种种法律关系,超越一般国际法所许范围之外,片面的损害或限制对方缔约国的主权
5、。[4](P10)王铁崖先生指出:当代国际法学者在讨论中,有一种共同的看法,认为至少有两个要素构成不平等条约这一概念的主要特征:一个是不平等条约含有不平等和非互惠性质的内容;另一个是不平等条约是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所强加的。[5](P392)朱奇武先生认为:平等条约是缔约国在法律地位上立于平等地位,基于协商同意,条约规定的内容基本上是互利的,双方的权力和义务是对等的;而不平等条约是缔约国双方站在不平等的地位,规定不平等的权利义务关系,缔约一方片面地享受权利,另一方片面地承担义务,借以掠夺利益,勒索特权,破坏主权和领土完整,压迫和奴役人
6、民,推行侵略扩张政策。[6](P370)1969年的《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尽管未将不平等条约的概念纳入其中,却有两项规定默示地承认了这个概念公约第52条规定:使用武力或以武力威胁强迫一国缔结的条约绝对无效;第53条规定:条约的缔结与一般国际法强行规则相抵触的无效[7](P620)。综合上述观点,我们认为在判定平等条约时应遵循三个基本标准:一是缔约国皆出于自由意愿;二是缔约国之间的权利义务对等;三是未侵犯缔约国的主权。在一般情况下,整个条约只要同时达到这三个标准,即可归为平等条约。但是,若未能达到其全部标准,还能否构成平等条约呢?国际法
7、上的平等原则源于主权原则的推论,平等与主权是不可分割的[5](P363),侵犯了主权就一定不是平等条约。因此,第三条标准在任何情况下都是不可或缺的。情况较复杂的是违反另外两条的情况,下面将分别讨论。对于第一条标准,从世界历史范围来看,似不能绝对地说使用了强迫或威胁的条约都是不平等条约,这里还有一个正义与非正义的问题。国际法认为,威胁在伸张正义的场合,或在侵略国受到国际制裁被迫签订和约的场合,皆为有效[3](P525-526)。不过这在近代中国并不需要作为单独的情况来考虑,因为在实际上并不存在中国作为侵略国受到制裁而签订的条约。故完全
8、出于自由意愿也是必不可少的判定标准。那么,是否存在权力与义务不对等却为平等条约的特例呢?应当看到的是,条文上的权力与义务对等并不一定体现于同一事物之上,在某些情况下,可能是甲种事物上的义务换乙种事物的权利,或者说是缔约国通过不同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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