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网安全保护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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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校园网安全保护管理暂行办法文章来  源初中教师网w9  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校园网的安全保护,维护社会稳定和学校正常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暂行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接入雷锋学校校园网的计算机网络用户。  第三条雷锋学校信息中心在学校校园网络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指导下,负责校园网的安全保护管理工作。中心应当保护计算机信息网络的公共安全,维护接入校园网业务的部门和个人的

2、合法权益和利益。  第四条任何科、室、年级组、教研组(以下简称部门)和个人不得利用校园网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国家、社会、学校、集体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第五条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利用校园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  (一)煽动抗拒、破坏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实施的;  (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六)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

3、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  (七)公然骚扰、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八)损害学校形象和学校利益的;  (九)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  第六条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  (一)未经允许,违规进人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  (二)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三)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四)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的;  (五)其他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  第七条用

4、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利用校园网侵犯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第八条加强网络安全教育,增强师、生、员、工的网络安全意识,避免各种非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第二章安全保护责任  第九条信息中心会同校保卫科及有关管理机构对接入校园网的用户进行安全监督、检查,用户应如实向上述部门提供有关安全保护的信息、资料及数据文件,协助查处通过校园网进行违法犯罪的行为。  第十条使用校园网的部门应当履行下列安全保护职责:  (一)负责本部门网络的保护管理工作,确定安全保护管理责任人;  (二)落实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5、,保障本部门网络的运行安全和信息安全;  (三)对本部门发布的信息进行登记、审核;  (四)对建立计算机信息网络电子公告系统的用户进行登记;  (五)发现有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保留有关原始记录,并及时向保卫科和信息中心报告;经网络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授权,删除本办法第五条内容的地址、目录或者关闭服务器。  第十一条用户在办理入网手续时,应当填写用户入网登记表(包含MAC地址)  第三章安全监督  第十二条信息中心应当掌握用户的入网情况,建立备案档案,进行备案统计。信息中心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对所发现的问题,应当提出改

6、进意见,做好详细记录,存档备查。  第十三条各部门应确定安全保护管理责任人。信息员或网络管理员应经常检查网络安全保护管理以及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信息中心在组织安全检查时,各部门信息员或安全保护管理责任人必须参加。信息中心对安全检查发现的问题,应当提出改进意见,并作详细记录,存档备查。  第十四条学校校园网络安全领导小组负责同上信息的检查、监督。  第十五条信息中心发现含有本办法第五条所列内容的地址、目录或者服务器时,应当通知有关单位,经处理后关闭或者删除。  第十六条信息中心在学校校园网络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指导下,负责追踪和查处通过计算机信

7、息网络的违法行为和针对计算机信息网络的犯罪案件,如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应迅速上报有关部门或校保卫科处理。  第四章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有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所列行为之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构成违反治安管理条例的,交保卫科及公安部门依法处理。有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的;有损害学校形象和学校利益的;由信息中心给予警告、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理。情节严重的,上报学校有关部门,给予处罚。  第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部门,由信息中心通知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给予六个月以内的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

8、必要时取消联网资格。  (一)未落实安全保护管理责任人的;  (二)未采取安全技术保护措施的;  (三)未提供安全保护管理所需信息、资料及数据文件,或者所提供内容不真实的;  (四)转借、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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