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与国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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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已经2006年4月12日国务院第13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二○○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进出口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野生动植物资源,履行《濒危野生动植物

2、种国际贸易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进口或者出口公约限制进出口的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应当遵守本条例。 出口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依照本条例有关出口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规定办理。  第三条 国务院林业、农业(渔业)主管部门(以下称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主管全国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进出口管理工作,并做好与履行公约有关的工作。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 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代表中国政府履行公约,依照本条

3、例的规定对经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批准出口的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批准进口或者出口的公约限制进出口的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核发允许进出口证明书。  第五条 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科学机构依照本条例,组织陆生野生动物、水生野生动物和野生植物等方面的专家,从事有关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进出口的科学咨询工作。  第六条 禁止进口或者出口公约禁止以商业贸易为目的进出口的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人工培育、文化交流等特殊情况,需要进口或者出口的,应当经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批准;按照有关规定由国务院批准的,应当报

4、经国务院批准。  禁止出口未定名的或者新发现并有重要价值的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以及国务院或者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禁止出口的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  第七条 进口或者出口公约限制进出口的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出口国务院或者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限制出口的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应当经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批准。  第八条 进口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对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使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二)具有有效控制措施并符合生态安全要求;  (三)申请人提供的材料真实有效;  (四)国务院野生动植物

5、主管部门公示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出口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生态安全要求和公共利益;  (二)来源合法;  (三)申请人提供的材料真实有效;  (四)不属于国务院或者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禁止出口的;  (五)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公示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进口或者出口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申请人应当向其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进口或者出口合同;  (二)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名称、种类、数量和用途;  (三)活体濒危野生动

6、物装运设施的说明资料;  (四)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公示的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并将全部申请材料转报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 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在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延长的期限和理由应当通知申请人。  第十二条 申请人取得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的进出口批准文件后,应当在批准文件规定的有效

7、期内,向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申请核发允许进出口证明书。  申请核发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申请表;  (二)进出口批准文件;  (三)进口或者出口合同。  进口公约限制进出口的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出口国(地区)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核发的允许出口证明材料;出口公约禁止以商业贸易为目的进出口的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进口国(地区)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核发的允许进口证明材料;进口的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再出口时,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和海关

8、签注的允许进口证明书。  第十三条 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本条例规定和公约要求的,应当核发允许进出口证明书;对不予核发允许进出口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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