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约定还款期限欠条如何计算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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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欠条如何计算诉讼时效发布时间:2010.08.14来源:河南知名律师网浏览次数:732【打印】【关闭】    二、解释的理解与适用问题      (一)解释表面的矛盾   根据《法复[1994]3号》,其含义似乎是“无还款期限的欠条的诉讼时效期间应从欠条出具之日的第二日开始重新计算”;而《[2005]民二他字第35号》又似乎可以得出“未定履行期限的欠条的诉讼时效期间应从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权利之次日开始计算”的结论。表面看来,两个司法解释对同一类问题作出了截然相反的矛盾解释,这对于本来已经十分困惑的司法实践无疑是雪上加霜。但是,细读两个司法解释,之间还是存在较大的区别的。 

2、   (二)《法复[1994]3号》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   与《法复[1994]3号》相关,该解释提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也即是说,《法复[1994]3号》将“出具欠条”(因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解释为“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了权利”,因而构成了诉讼时效的中断。据此理解,《法复[1994]3号》的适用情形是:当事人双方约定了履行期限,而履行期限届满后,债务人未履行义务时,应债权人的要求,债务人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条的情形。[i]    (三

3、)《[2005]民二他字第35号》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   与《[2005]民二他字第35号》相关,该解释提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解释中也引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大意是“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也即是说,《[2005]民二他字第35号》将“欠条”解释为“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合同”,诉讼时效期间应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即从债权人依据欠

4、条向债务人主张权利之日起计算。据此理解,《[2005]民二他字第35号》的适用情形是:当事人双方的履行期限不明确,应债权人的要求,债务人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条的情形。    三、司法实践中对欠条的正确适用解释     (一)司法实践中对欠条的分析要点   根据上述对两个解释的适用情形的分析可以看出,两者适用的区别主要归结于当事人双方的履行期限是否明确。笔者以此为根本出发点,认为就此类案件应从如下角度对欠条进行分析,以明确如何适用解释。   1、查明欠条的基础关系。有很多人认为,此类争议均转化为欠款纠纷,因此只要证明其欠条真实性,而无须查明欠条的基础关系,即欠条基础关系对欠条并无影响。这种观

5、点其实是非常错误的。欠条基础关系的真实性、合法性直接关系到欠条的真实性、合法性,而且如前所述,欠条的时效问题又直接与基础关系的履行期限相关,因此,在此类纠纷中,查明欠条基础关系是必需的。查明欠条的基础关系,就是要查明形成欠条的基础法律关系,明确欠条的基础属于何种具体的法律关系。就举证责任而言,债权人除了举证欠条外,还应对欠条的基础关系进行举证。   2、分析欠条的基础关系的是否明确履行期限。在查明欠条的基础属于何种具体的法律关系,就应该对此种法律关系进行具体分析,明确其是否确定履行期限。对于确定履行期限问题,不能拘泥理解为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还应该分析是否存在法律规定的履行期限的问题。分析

6、欠条基础关系是否明确履行期限是解决此类争议的核心。    (二)正确适用解释——以“工程款欠条”为例   1、案情简述。2000年,乙承包施工甲的工程,该工程于2003年竣工验收,双方于2003年3月18日完成结算,确认甲欠乙工程款1000万元;2005年2月4日,甲向乙出具欠条,记载“甲欠乙工程款300万元”;2007年4月5日,乙就该欠条向法院起诉,要求甲依据欠条支付工程款。   2、分析。根据上述案情,经分析,本案欠条的基础关系为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关系没有异议,关键在于确定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即付款期限问题。然而,由于当事人均无法提供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的证明,那么是否就应该认定为没有

7、约定履行期限呢?当然不能。我们注意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应付款时间包括:工程交付之日、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起诉之日。因此,付款期限可以认定为结算之日。   3、结论。由上述分析,鉴于该纠纷欠条的基础关系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的付款期限为结算之日,即2003年3月18日,因而该欠条属于当事人双方有履行期限的情形,应适用《法复[1994]3号》,认定欠条构成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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