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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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1996年6月14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太湖水污染防治,保护和改善太湖水质,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太湖流域(以下简称太湖流域)内的太湖湖体以及对太湖水质有影

2、响的河流、湖泊、水库、渠道等地表水体的污染防治。太湖流域划分为三级保护区:太湖湖体、沿湖岸5公里区域、入湖河道上溯10公里以及沿岸两侧各1公里范围为一级保护区;主要人湖河道上溯50公里以及沿岸两侧各1公里范围为二级保护区;其他地区为三级保护区。第三条专业技术资料........................................................................太湖水污染防治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统一规划、综合整治的方针,坚持谁污染谁治理、谁开发谁保护的原则。第四条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主

3、管太湖水污染防治工作。省人民政府设立太湖水污染防治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负责协调、解决有关太湖水污染防治的重大问题,监督、检查太湖水污染防治工作,并行使省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职权。第五条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会同省人民政府计划与经济、水利、建设部门和有关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制定的太湖流域水污染防治目标,拟订本省太湖水污染防治规划和水污染物排放总量(以下简称排污总量)控制计划,经由委员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纳入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第六条太湖流域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根据上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太湖水污染防治规划和排污

4、总量控制计划,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太湖水污染防治规划和排污总量控制计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第七条太湖流域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水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专业技术资料........................................................................对在太湖水污染防治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监督管理第八条太湖流域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水环境质量

5、负责,必须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太湖水污染防治规划与目标的实现。太湖流域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和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太湖水污染防治工作。第九条太湖流域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对太湖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太湖流域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的水利、交通、建设、农林、水产、土地、地矿、卫生、工商等部门,各司其职,协同环境保护部门对太湖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太湖流域设区的市、县(市)专业技术资料..............................................

6、..........................人民政府的计划、经济、经贸、商业、旅游以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同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太湖水污染防治规划,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别制定并实施本部门工作计划。第十条省太湖水环境监测中心,负责监测太湖和入湖河道口以及设区的市界的水体水质,定期向委员会和有关部门报告水质状况。第十一条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拟订《太湖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太湖流域市、县界水质标准》和《太湖入湖河道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十二条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会同省人民政府计划与经济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

7、门拟定太湖流域禁止和严格限制的产业、产品名录,经委员会审核同意,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第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审批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时,不得突破本行政区域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中,应当有该建设项目所在地单位和居民的意见。一级保护区内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书(表)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备案。第十四条专业技术资料........................................................................基本建设项目

8、、技术改造项目和区域开发建设项目立项前,必须经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审核,环境保护部门必须在10日内作出审核意见,逾期末作出答复的,视为同意。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同意的建设项目,有关部门不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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