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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五邑大学学生违纪处罚办法(五邑大学,2009年9月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树立良好的校风和学风,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建立一个舒适和谐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提高教育质量,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五邑大学的全日制在校学生。本条例所称违纪指违反法律、法规以及五邑大学相关规定的行为。第三条学生违纪,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下列五种处分:(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第四条毕业班学生一般不给予留校察看的处
2、分。第五条在受处分后一年时间内,有新的违纪行为并应予以处分的,视情节,从重处分。第六条对学生的处分材料均归入本人档案,不予撤销。第七条处分决定作出后,由学生处将处分决定送达学生本人。处分决定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对涉及个人隐私、国家机密等情况的处分决定由学校研究决定是否向全校公布。第八条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一年内有显著表现的,可解除留校察看处分;有获得校级及以上奖励等显著成绩者,可申请提前解除留校察看;经教育不改或有新的违纪行为并应予以处分的,可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第九条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
3、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并书面通知家长。第十条违纪处分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坚持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学生的申诉权保障原则。违纪学生要求申诉的,应在接到处分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生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决定的执行。第二章处罚第十一条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有明显反对中国共产党领导,反对社会主义的言论和行为者,以及组织和煽动闹事者,扰乱学校秩序,破坏安定团结而坚持不改者,经校长会议研究,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4、第十二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行示威法》或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参加未经批准的游行、示威活动,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第十三条张贴、投递、散发大小字报、反动传单,以及通过网络等其它途径散布反动言论,混淆视听,制造混乱者,视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十四条对未经有关部门登记批准成立的各种不合法组织,给予勒令解散;对首要人员,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第十五条在校园内进行非法宗教、邪教和封建迷信活动者,视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特别严重
5、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十六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触犯刑律的,视情节由保卫部门送公安机关处理。第十七条在校内、外违反法律法规,受公安司法部门处罚的给予如下处分:(一)因违反法律、法规而被公安机关处以警告、罚款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被收容审查、行政拘留或刑事拘留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二)被判处劳动教养,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开除学籍。第十八条不符合或违反国家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婚姻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政策的,除按国家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婚姻和计划生育
6、法律法规政策处理外,学校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的处分。第十九条参与打架、肇事及提供凶器的,分别给予下列处分:(一)凡打架者,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二)故意挑起事端引起打架的,给予记过处分;(三)为打架者提供凶器的,给予记过处分;(四)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致使事态扩大,并产生严重后果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五)酗酒者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处分,酗酒后肇事、打架、伤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六)使用凶器打架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七)因打架致使他人
7、重伤或残废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第二十条吸毒或引诱他人吸毒的,给与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第二十一条偷窃、诈骗、侵占、挪用公私财产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第二十二条偷窃、诈骗、侵占、挪用公私财产,涉案价值达1500元人民币、或多次作案,情节严重,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二十三条哄抢、抢劫国家、集体、私人财物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第二十四条在校学生不得从事非法传销活动。一经发现,视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第二十五条破坏公
8、私财物或有其他损坏公私财物行为者,给予以下处理和处分:(一)凡违纪造成公私财产的损失或失去原有价值的,照价赔偿;(二)过失损坏公私财物的,赔偿损失并给予通报批评,若情节严重,造成一定影响和危害的,除赔偿损失外,还给予警告处分或严重警告处分;(三)故意破坏公私财物者,除赔偿损失外,按其情节的轻重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四)故意破坏公私财物,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赔偿损失,并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的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五)毕业生离校时破坏公物、违反校纪、校规者,视情节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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