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形势下做好涉诉信访工作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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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形势下做好涉诉信访工作的思考——以涉诉信访人为视角作者: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胡泰武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张满洋发布时间:2010-11-3014:30:19--------------------------------------------------------------------------------摘要:做好涉诉信访工作是夯实党的群众基础和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有效手段。新形势下我国各种矛盾相对突出,处理好涉诉信访问题至关重要,其中做好涉诉信访人的工作是重中之重。本文拟从新形势下涉诉信

2、访的现状入手,探析涉诉信访人信访的动因,从而提出做好涉诉信访人工作的对策。关键词:涉诉信访涉诉信访人法律意识一、新形势下的涉诉信访—11— (一)涉诉信访的含义2005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涉诉信访是最高人民法院2004年4月在长沙召开的全国法院涉诉信访工作会议上首次提出的概念,目的是将

3、法院涉诉信访与其他信访区别开来。涉诉信访是指那些应当被人民法院受理的纠纷或是已经进入诉讼、执行程序的案件中的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人民法院的作为或不作为或是生效裁判,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提出申诉、申请再审或是提出其他与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有关的事项,依法由人民法院处理的活动。同时也包括一些当事人向人民法院信访的同时,向其他国家机关信访,其他国家机关接访后通过一定方式促使人民法院完成某种诉讼行为。(1)(二)新形势下涉诉信访的现状—11— 信访本来是党和国家密切联系群众的桥梁

4、和纽带,长期以来,广大人民群众通过来信来访的形式向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同志提供了大量的宝贵信息。通过信访,各级党委、政府能够及时倾听群众呼声,了解群众疾苦,发现并解决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在我国的政权建设和社会主义经济建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和利益格局的重新调整,各种深层次的社会矛盾和社会问题日渐显露,诉诸法律的纷争也不断增加。2009年,各级法院共接待群众涉诉来访105.5万人次。(2)大量上访案件的存在,不仅扰乱了国家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而且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社会的稳定,已经成为社

5、会普遍关注的焦点问题。维护社会稳定,解决法律纠纷,化解社会矛盾,是法院的一项重要职责。为什么会出现大量的涉诉信访,以及如何去解决当今社会存在的涉诉信访,其中特别是做好涉诉信访人的工作,这些都是我们值得思考和讨论的问题。二、涉诉信访人信访的动因(一)法律意识淡漠、“青天”意识浓厚—11— 法律意识是社会意识的一种特殊形式,是人们关于法律现象的思想、观点、知识和心理的总称,法律意识与政治意识、道德意识等有密切的联系,但是有自己的特殊性,有自己的内容和结构,所反映的是法律现象,是人们关于法律现象的思想、观点和心

6、理,例如人们对法律的评价,依据法律对法官作出的判决是否公正的看法,对法律、依法办事原则的信任程度等。法律能否发挥作用,能否被严格地执行和积极地遵守,重要的是看它能否为人们所接受和拥护,即取决于公民法律意识。(3)在社会生活中,大至国家的立法、司法活动,小到个人的生活、学习,如公民依法纳税,签订各种合同等,都是公民法律意识支配公民做出的。因此,公民法律意识一旦形成,就会成为法律活动尤其是执法与守法活动的潜在原动力。卢梭说过:“一切法律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铭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的

7、内心里,它形成了国家的真正宪法,它每天都在获得新的力量,当其它法律衰老或消亡的时候,它可以复活那些法律或代替那些法律,它可以保持一个民族的精神”。(4)但是我国现阶段的公民法律意识并没有提高,在对涉诉信访人和社会公众的调查中我们可以看出,人们对法律信仰已经危及到法院的正常工作,所表现出来的形式就是涉诉信访逐年增多,如果公民的法律意识不提高,即使法院作再多的事情,涉诉信访的形式还会更加严峻。—11— 现实中,或许是受了传统的影响,在中国人的心目中,对于邪恶、腐败这些东西,似乎普遍存在一种“包青天意识”,把惩

8、治邪恶和腐败的希望,总是习惯性的寄托在“包青天”式的人物身上。这种思想意识,在封建专制时代,或许还有一定的合理性可言,因为在那个专制时代,是一个很难做到法律公平的时代。好不容易出了一个包青天,也震荡了几个世纪。但是,到了现代社会,“呼唤包青天”是一种很可悲的社会现象。(5)如果法律的尊严只靠包青天式的个别英雄人物来维护,那这个法律的存在也就失去了意义。因此,这种意识就会阻碍法治进程的发展,应当取而代之的是培养公民的良好法律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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