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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14
《关于评审员评审费(专家劳务费)有关情况及建议》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许可事项评审费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级行政许可评审工作公正、有效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省级行政许可事项评审费(以下简称评审费),是指省质监局为了实施行政许可事项,聘请有资质的评审员(考评员、鉴定员等专家)进行现场评审所支付的劳务费。第三条本办法适应于省局开展工业产品、计量、食品相关产品、认证认可(实验室资质认定)等行政许可现场评审专家的劳务补助支
2、出。省长质量奖评审、名牌产品认定、质量诚信工业企业认定、科技成果奖(科研论文)评审、人员招录、政府采购等所聘专家劳务费支出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章评审员的确定及评审费支出标准第四条各类行政许可评审员的确定,由业务主管处(室)4根据《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和评审任务的要求提出安排建议,经业务主管局领导批准后确定。第五条评审员评审费补助标准为:评审组成员每人每天不超过260元,评审组组长每人每天不超过320元。每次评审每人不超过1000元。第三章经费的申领与发放第六条评审经费纳入省局机关
3、预算,实行专项管理。各有关处(室)在编报年度预算时,应当根据次年评审工作的业务量,合理测算评审费需求,并向计财处提供相关资料,经局长办公会研究,报省财政厅审核批准后纳入预算管理。第七条预算额度一经确定原则上不作调整,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预算的,需经主管业务的局领导和主管财务的局领导同意后,报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第八条评审费的申领和发放1、评审工作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由有关业务处(室)填写《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评审费支出审批表》(见附表)和《大额经费审批表》,按照省局机关财务管理规定(豫质监字【2012】4
4、5号),经经办人签字、处(室)负责人审核和主管局领导审批后送计财处。2、计财处根据业务处(室)4提供的省局关于开展评审事项的文件(内容包括:评审工作的政策依据、评审对象、时间、地点、参加人员、时限要求等)、《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评审费支出审批表》等财政厅要求的文字资料,每月定期向评审人员发放评审费。3、评审费只能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转入评审员个人借记卡,不能以现金方式发放。4、评审员一次评审费收入超过800元的,超出部分须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并提供完税证明。5、省、市、县质监局行政机关可以派人监督、指导评审工
5、作,但不能领取评审报酬。第四章监督与管理第九条评审费按照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实名制发放。各有关业务处(室)对评审事项的真实性负责。第十条列入预算的评审费,按实际发生数结算,各业务处(室)应加强行政许可评审费支出进度的管理,以提高年度预算的执行率。第十一条各业务处(室)应严格按照预算要求管理和使用评审资金,确保专款专用。坚决杜绝套取、挤占、克扣、截留、挪用专项资金行为。不得将评审资金用于一般性行政支出。第十二条评审员和参与监督的各级局机关行政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被评审单位的现金、有价证券、购物
6、卡及实物,不得接受被评审单位组织的宴请和高消费娱乐活动,违者,将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4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冒领评审费,上述行为一经发现,除责成退还相关资金外,将按照《廉政准则》、《纪律处分条例》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第十四条被评审单位和有关人员,有权对评审人员在评审活动期间发生的各种违纪、违法行为投诉、检举和控告。省局纪检监察部门将会同行政许可归口管理业务处(室)、计财处进行核查处理,并对举报单位和举报人员实行严格保密。第五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办法由河南省质量
7、技术监督局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15年5月1日起实施。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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