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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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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山火炬开发区现代服务业发展管理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我区楼宇经济发展,促进以生产性服务业和总部经济为主的现代服务业项目集聚发展,进一步优化结构、提速增质,推动我区产城融合,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26号)、《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的实施意见》(中府办〔2016〕2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区财政每年预算最高不超过400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扶持现代服务业发展,其中用于备案制项目租金补贴的额度不高于2000万元,如
2、全年申报补贴总额超过2000万元,则相应下调租金补贴标准。第三条本办法对现代服务业项目按照备案制和评价制两种模式办理入园,由项目方申报时对照入园条件申请。备案制适用于一般性生产性服务业项目,评价制适用于高成长性并签订项目承诺书的生产性服务业项目和总部经济项目。第四条-18-本办法对现代服务业项目分为落户和培育两个阶段设置扶持内容,落户阶段扶持包括租金补贴、新设立和增资扩产奖励、成长奖励;培育阶段扶持包括服务业新兴业态认定奖励、服务业上规上限奖励、社消零优秀企业奖励和分离发展服务业奖励。我区重点培育一批业态集聚度高、特色鲜明、入驻
3、企业年营收上亿元的商务楼宇,经区管委会认定的亿元楼宇重点培育项目可享受楼宇主营业务收入奖励和楼宇亮化工程补贴。第二章扶持对象和条件第五条本办法的扶持对象需在我区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纳入我市服务业统计范畴,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一)现代服务业项目和企业;(二)市级以上服务业集聚区建设项目承担单位;(三)经区管委会认定的亿元楼宇重点培育项目运营机构;(四)总部经济项目(含建筑业、制造业等业态的企业总部)。第六条我区亿元楼宇重点培育项目认定条件如下:(一)商务楼宇的开发建设和运营主体为在我区进行工
4、商、税务登记的独立企业法人;(二)商务楼宇位于我区,实际可利用建筑面积达3万平方米以上,实际可利用建筑面积不含住宅房地产面积;-18-(三)商务楼宇制定了明确的产业招引方向,并符合我区服务业发展方向;(四)商务楼宇完成综合验收并取得不动产权证,符合项目入驻的安全生产、消防、建安、环保等要求;(五)商务楼宇已成立专门的楼宇运营企业,配备专业楼宇招商及管理团队,运营单位组织架构健全,管理制度完善;(六)商务楼宇指定专人配合我区对入驻企业开展服务业统计工作,并确定一家区属总公司协助开展招商和统计工作。第七条被市发改局认定为亿元楼宇重点
5、培育项目的我区商务楼宇直接认定为我区亿元楼宇重点培育项目。第八条申请落户阶段扶持的现代服务业项目需以备案制或评价制办理现代服务业入园手续。第九条以备案制项目办理入园手续需符合以下条件:(一)本办法正式生效后在我区工商注册登记的独立企业法人;(二)项目须符合国家统计局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的《生产性服务业分类(2015)》(国统字〔2015〕41号)所界定的生产性服务业范围;(三)项目落户于区属公有物业、经认定的亿元楼宇重点培育项目或经认定的市区共建服务业集聚区;-18-(四)承诺纳入中山市基本单位统计名录库并依法开展统计报送
6、工作;(五)通过购买或者租赁方式进驻,以租赁方式进驻的需签订2年以上的租赁合同;(六)区管委会确定的其他要求。第十条以评价制项目办理入园需符合以下条件:(一)在我区范围内进行工商、税务登记的独立企业法人。(二)项目须属于生产性服务业项目或总部经济项目,其中总部经济项目须参照《关于印发中山市总部企业认定办法的通知》(中经信〔2014〕314号)和《关于印发中山市总部企业认定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中经信〔2016〕364号)中关于新设立或迁入总部企业的条件执行,同时须具有该企业负责统筹包括但不限于开发区的产品采购、生产、营销、物流配
7、送、研发、财务管理、结算等区域性服务职能。(三)对以下任意一项要求进行承诺:1.进驻3年内(上半年入园项目以当年为第一核算年度,下半年入园项目以次年为第一核算年度,承诺达成时间均按此方法计算)实现年税收超过500万元;2.进驻3年内实现年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3.进驻3年内累计两家以上品牌创投(即在证券业协会备案的具有私募管理人资质的创投公司)累计投资超过1000万元,估值超过2亿元;-18-4.制造业和建筑业等非服务业的总部经济企业的承诺指标须按以上任一标准的两倍执行。(四)项目综合评价得分在85分以上(综合评价计分标准见附件3
8、和附件4)。(五)符合第九条(三)至(六)项条件。第十一条申报本办法扶持的现代服务业项目原则上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得超过3000吨标准煤,如超过该限值的,须经区经济发展和科技信息局(以下简称“区经科局”)组织专家评审并报区管委会同意后方可办理入园手续和申请政策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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