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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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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设立量刑建议制度的探讨 行进在法治之路上,我们不断困惑,也不断悟解。与先贤的智慧相遇,与智者的思想碰撞,往往会使我们获得一种拨云见日的眼界,一种洞穿夜障的勇气。 每一个时代,总有一群人在思考、在引领。穿越5000年的时空,人类历史上伟大的思想仍然熠熠生辉,它们是永恒的。 生活在当下,也许繁忙的工作让你无暇思考,也许柴米油盐等人生的重负已让你无意思考。人生的意义,剥离了理想与价值,便剩下无比现实的生存危机。也许,正是每个人的兢兢业业才凝成了社会前行的动力,也许正是平凡的人生才汇成宏大的时代主题。但是,在您前行的时候,不要忘记倾听…… 提出量刑建议的范围问题 检
2、察官提出量刑建议,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公诉活动,代表了检察机关对犯罪行为的认定以及具有请求法院审判、启动审判活动的效力,起诉书中要列明被告人触犯的具体罪名,检察官也可以针对被告人犯罪事实和情节提出具体的量刑建议。有人认为检察官的量刑建议应当视为检察机关的公诉意见。21 公诉人是否应当提出明确、具体的量刑建议,这是量刑程序改革中一个重要的争议焦点。各地做法不一,有的地方检察官提出量刑建议为一个点,即具体的刑期;有的为一个幅度,如3至5年有期徒刑;量刑建议为一个幅度的,有的幅度很小,有的幅度比较大,甚至有的以某个法定刑幅度作为量刑建议。如果法院量刑结果与量刑建议差距较大,可能引
3、起不必要的上诉、抗诉。 可以说,各地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主要有三种:绝对确定的量刑建议、相对确定的量刑建议和概括的量刑建议。有人还认为,定罪量刑属于法院刑事审判权,量什么刑以及如何量刑属于法官、合议庭专有的权力,其他人无权涉足。如果由公诉人或者辩护方提出具体的量刑意见,包括具体应当判处什么样的刑罚,这实际上约束了法官、合议庭定罪量刑的权力,侵犯了法院的审判权。可能问题的关键恰恰就在这里。量刑程序改革的其中一个目的,就是要约束法官的量刑自由裁量权,使量刑程序不再成为法官独自控制的程序,而成为一个由控辩双方参与、充分发表量刑意见,双方就量刑问题展开充分的举证、质证和辩论,
4、从而使法官全面了解诉讼双方关于量刑的观点和争议,更好地全面掌握量刑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从而公正地进行量刑方面的裁判。 有人认为,在现阶段,量刑建议原则上以一个相对确定的幅度为宜。这是因为,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是根据己方掌握的量刑事实提出的,而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辩方可能提出新的量刑事实,庭审也可能查出新的事实,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过于具体难以发挥作用。而量刑建议保持一个幅度,更有利于法官考虑与采纳,也更有利于辩方认可和接受。我则认为,检察官的量刑建议越具体越好,最好是一个点;如果难以提出具体的量刑建议,则提出量刑建议的幅度越小越好,尽可能提出一个相对较小幅度的量刑建议。量刑
5、建议就是检察官根据自己对案件量刑事实、证据和法律的认识和理解提出的,就是为量刑程序提供明确、具体的“诉讼争议点”。 如果公诉人不提出具体的量刑建议,量刑程序就失去了诉争对象,举证、质证和辩护将失去明确对象。从诉讼的要求而言,任何诉讼首先应当明确诉讼的争议点,如有罪还是无罪、此罪还是彼罪,否则审判就会失去方向,辩护方无法掌握和确定辩护、防御的重点。21 我国刑罚制度比较粗放,许多罪名的法定刑幅度比较大,如果公诉人不提出一个比较具体、明确的量刑建议,那将无法达到量刑精确化的改革目的,控辩双方就量刑问题进行调查、辩论缺乏明确的对象、目的,最终仍由法官自行确定具体的量刑,这种
6、改革似乎失去了意义。对于庭审中出现新证据或者辩护方提出新的事实和证据,也不是影响检察官提出具体量刑建议的理由,控辩双方应当均有权提出量刑建议的事实和证据,这正为量刑调查、辩论提供了条件。 值得说明的是,由公诉人、辩护人提出具体的量刑建议,有人顾虑会剥夺、限制法官的量刑权力,实际上“剥夺”是不会的,倒确有“限制”量刑自由裁量权的作用。公诉人的量刑建议仅是检察官关于量刑的主张和意见,是向法官提出的一种求刑权,是为了给法官最终定罪量刑的参考,对法官并无绝对的约束力。对于公诉人的量刑建议,法官认为符合事实和法律,就可以采纳;相反也可以不予采纳,在说明理由的同时依法进行裁判。
7、可以说,量刑建议是检察机关具有法律效力的意见和建议,具有启动审判、提供防御对象的独特法律作用,但最终对法官没有约束力,最终定罪量刑应由法官依法确定。 具体量刑建议的提出时间 有的地方量刑程序开始时由公诉人宣读量刑建议书,但并不提出具体的量刑建议,而在关于量刑的举证、质证、辩论结束后,在控辩双方围绕量刑情节进行总结时,再由公诉人提出具体的量刑建议。21 由检察官提出明确、具体的量刑建议,可以为量刑程序提供明确的诉讼“标的”,为辩护方发表辩护意见提供一个明确的“靶子”,这是有效防御的必要条件。这就要求在量刑程序开始时,由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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