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酌定量刑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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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酌定量刑情节论文目录内容摘要…………2一、酌定量刑情节概念的辨析…………4二、酌定量刑情节存在的根据和功能…61、酌定量刑情节存在的必要性或者根据62、酌定量刑情节的功能…………………8三、酌定量刑情节范围的考察…………91、关于确立酌定量刑情节的范围的原则的探讨………………92、酌定量刑情节的大致分类…………103、酌定量刑情节的表现形式…………124、关于禁止重复评价原则……………14四、对两种特殊情形的理解……………151、关于形势……152、关于民愤……17五、结语…………18④犯罪结果犯罪结果是犯

2、罪对客体所造成的损害结果,它直接反映了社会危害性程度。因而,犯罪结果严重与否对量刑亦有重要意义。例如,强奸多人要比强奸一人严重,交通肇事罪造成多人死亡要比造成一人死亡严重,量刑相应也重等等。(2)表明犯罪分子人身危险性的酌定量刑情节①犯罪动机犯罪动机反映了犯罪分子的主观恶性。即便同是故意犯罪也有程度上的差别,直接故意比间接故意相比,显然前者反映了犯罪分子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更大些。犯罪动机是否卑鄙如同是杀人,出于谋财,奸情杀人与出于义愤的动机杀人更为恶劣,因而量刑也应更严重。②犯罪分子的一贯表现犯罪分子的一

3、贯表现如何反映了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的不同,对于量刑情节也有一定影响。如果犯罪分子一贯遵纪守法,表现较好,偶尔失足犯罪,应给予宽大处理,反之,如果犯罪分子一贯表现不好,存在前科劣迹,应受教重的刑罚处罚。③犯罪后的态度犯罪分子犯罪以后是真诚坦白,彻底交代,积极退赃,挽救经济损失,都反映了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程度的不同,因而在量刑时应当给予区别对待。这种列举看似具体,但立法现象表明:前述所列内容并不是所有犯罪的酌定量刑情节都具有的,而且也不能含概纷繁复杂的所有犯罪中的酌定量刑情节。那么酌定量刑情节有没有具体的表现形式

4、可以遵循运用呢,以下笔者就这个问题将有论及。3、酌定量刑情节的表现形式酌定量刑情节是从审判实践经验中抽象概括出来的。那么它有没有具体的表现形式?应不应该有具体的表现形式?如果应该有,又应该通过什么形式把它表现出来?这些问题是研究酌定量刑情节时所必须回答的。综观我国司法实践的现实情况看,回答只能是否定的。由于法律有限而犯罪事实和情节无限的纷繁复杂和发展变化,决定了酌定量刑情节很难有确定的具体的表现形式。从立法技术上而言,为保证立法的稳定性与权威性,防止出现立法漏洞,许多国家往往于法律中建立起一种“空框型”的立法

5、体例,即将那些内涵与外延极为宽泛的立法内容以概括性、模糊性文字规定于法典中,使之在一定限度内富有弹性。这样既防止了对罪刑法定原则的违反,造成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滥用,也避免了因规定过死而出现立法僵化。以此为鉴,笔者认为,对于酌定量刑情节采用模糊性规定和空框性立法模式是很有必要的。但是也有缺陷容易赋予审判法官过大的自由裁量权从而导致司法擅断和司法腐败,为了弥补由于空框性立法模式带来的种种缺憾,努力寻找一种均衡,一些学者建议在条件成熟的时候不断把一些经常使用的酌定量刑情节法定化。但是如此仍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由于社

6、会条件的不断发展变化而不断出现新情况,而由于法律所具有的相对稳定性决定了能够及时法定化并且固定下来的酌定情节在发展速度上和数量上可能都不能满足法律实践的需要,因此笔者认为可以借鉴英美法系的判例形式,由最高法院有选择性的将全国各级裁决生效的判决,经过审查,认为是正确并且可以作为以后量刑参考借鉴的,编纂成册,发给下级法院,指导下级法院如何运用酌定情节裁量刑罚。总之,在司法程序上积极吸收理论成果以确立酌定量刑情节的形式;而理论研究亦以公开的刑事判例为素材并以最终影响司法抉择为归依,理论界与实务部门的互助与互进殊为可

7、嘉,以保证刑罚理论的鲜活的生命力以及司法实践的公平正义目的与时俱进的实现。4、关于禁止重复评价原则笔者认为所谓禁止重复评价原则,是指对同一犯罪构成事实禁止作同一性质、同一层次或同一意义的重复评价,而并不禁止不同性质、不同层次或不同意义的重复评价。从本质上看,一个情节只能起一次作用。情节在定罪或量刑中起作用,意味着对该情节的评价,如果对一个情节进行两次评价,就意味着对该情况的作用进行了重复计算,会导致量刑畸轻或畸重的后果。那么,在一个情节具有双重身份时,是否可以两次起作用,就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以盗窃罪为例,

8、盗窃数额具有决定量刑基础的作用,是决定量刑基础的酌定情节,盗窃数额又是盗窃罪的犯罪结果,当然具有构成要件的地位,两者发生了重合。还有一些是属于某种事实既是定罪情节,又是量刑情节的情况。再以未遂为例,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行为符合法定的未遂的条件,是认定犯罪未遂形态的根据,因而未遂是定罪情节;而在量刑上,未遂又是法定的可以从轻、减轻处罚的量刑情节。也就是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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