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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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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宪政视角下完善我国公共财政制度的思考 1992年党的十四大提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1993年开展(1994年实施)了具有转折意义的分税制改革,1997年党的十五大明确指出把依法治国作为治国方略,1998年中央提出建立公共财政制度的目标,2003年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指出要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2004年宪法修正案把保护公民合法私有财产权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颁布实施。 这一切都让我们看到,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在有序展
2、开,物质文明和政治文明不断推进。本文认为,公共财政是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为目标的经济体制改革和以实现宪政为标志的政治体制改革的结合点和突破口。对此,本文将就宪政和公共财政的辩证伴生关系进行探讨,对宪政制度下的公共财政进行重新审视,就目前我国构建公共财政制度存在的基本问题进行剖析并提出初步的解决思路和建议。 一、宪政下的公共财政 所谓公共财政,是在市场经济的基础上存在的财政形式,具有财政活动的共同属性――公共性。其活动在为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领域中展开,是对市场配置社会资源的有力补充。宪政
3、主要是指宪法规定国家体制、政权组织以及政府和公民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从而明确政府权力,保障公民权利的一种法律化的理念和理想状态。在宪政的视角下,公共财政的构建应该满足以下两个主要方面: 1.宪政下的公共财政是“民主财政” 宪政下的公共财政应当以充分实现民主为核心。在宪政理念下,政府运作公共财政的权力是公民赋予的,是纳税人“养活了政府”。民主也要求对政府的财政支出进行限制,即纳税人有权使用其所交纳的税收,也就是对政府的财政行为进行监控,使之用的得当。在宪政下,公民(纳税人)是国家和社会的主人,他们有
4、权依据宪法制定财政方面的规则和制度,每个公民都具有平等的、自主的意志和理性行为,都享有权利并负有义务。财政收入法(主要是税法)是国家合法剥夺公民财产权的法律,财政支出法涉及到政府是否在为纳税人和公民提供公共服务的重大的问题,在宪政制度下,财政收支的这一重大问题必须要由纳税人自己去决定。 2.宪政下的公共财政是“议会财政” 在民主宪政下,包括财政权在内的一切国家权力都是人民赋予的,政府财政权力的取得必须得到公众的同意和授权,政府财政权力的运用必须得到公众的监督。西方宪政的发展历程表明,随着私有财产的
5、不断增加,在直接民主不可行的情况下,各国无一例外的采用了代议制这种间接民主方式管理国家事务。即公民通过议会授予和监督政府的财政权力,从而实现对政府行为的有效控制。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虽然不同于西方的议会,但作为间接民主的实现方式和国家的立法机关,它们则是相同的。人民代表大会是由人民选举的代表组成的,代表人民行使包括财政权在内的国家权力。财政的民主性要求国家财政行为必须通过人大授权、接受人大监督和评价,这也是“议会财政”的基本要求。 二、宪政视角下我国当前财政制度存在的问题 1.财政法定不足 (1)
6、财政立宪缺失,财政立法缺少基本依据和指导精神 纵观我国现行宪法,有关财政的规定非常简约。例如与预算有关的条款,仅仅明确了各级立法机关在预算方面的审批权;而关于税收的条款只有一条,即第5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仅强调了国家征税权和人民必须履行的纳税义务,并未说明征税主体依法律征税。宪法义务所控制的直接对象限于国家机构与政府官员,宪政的本质和最主要的作用在于对征税主体的权力的限制,而仅规定纳税主体的依法纳税义务,是传统税法理论中征、纳双方不平等的观点的体现,没有体现宪政精神。此
7、外,宪法对于政府的发债权也没有任何规定,使得政府发债没有任何宪法与法律限制,这无疑增加了财政风险发生的可能性。 (2)财政具体法律不完备 财政立宪的缺失直接导致了我国财政法体系中法律的缺失。就税收法律而言,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三部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而其他大部分税收立法在决策、起草、审议和公布等诸多环节中,基本上是由各相关机构,主要是税务部门自行制定,而未经过人大或人大常委会的审议通过。税收法律的层次过低,导致
8、税收规定朝令夕改,难以稳定,例如近两年来证券交易印花税和个人储蓄利息所得税的开征、减征和税率的频繁调整。行政部门的征税权失去制约,收税不规范成为必然。这一方面促使行政机关滥用权力;另一方面促使纳税人消极或抵制纳税。其结果是财政行政立法取代了权力机关立法,这种行政主导型的财政立法模式破坏了财政法定的宪政原则。 2.财政权限不明 1993年展开、1994年实施的税制改革实施了初步的分税制。这次改革的主要内容是“三分一返一转移”,即划分收入、划分支出、分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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