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劳动法》背景下的失业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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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劳动法》背景下的失业困境  [摘要]保护劳动者权益是新《劳动法》之重要目的,但在其获得通过到正式实施至今,出现了大量失业现象甚至产生了失业困境,新《劳动法》似乎并没有使劳动者的权益得到保障。那么新《劳动法》是如何引发了这样的相悖事件?本文就此探析了我国在新《劳动法》背景下出现失业困境的原因,并试着提出了走出困境的一些措施。  [关键词]新《劳动法》失业困境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新《劳动法》)于2007年6月29日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上审议通过,并于2008年1月1日正式施行。对比1995颁布实施的《中国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人们普遍认为新

2、《劳动法》更倾向于保护劳动者的权益。然而,自2007年9月底开始,从华为的“辞退门”事件到发生在沃尔玛、奥林巴斯等企业的裁员风波在中国掀起了很大波折。与此同时,全国各地也相继出现了很多用人单位辞退员工事件和工厂企业倒闭事件,在外工作的农民工出现了系列返乡潮。作为保护劳动者利益的新《劳动法》却造成了劳动者的失业,与它设立的初衷大相径庭,新《劳动法》被异化了。  一、失业困境的产生  1.“一刀切”的后果。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然而中国经济高速发展是以廉价劳动力和原材料、燃料等资源的高投入为代价的。廉价劳动力是吸引企业的重要因素。当国家以法律形式把劳动者

3、作为保护对象的时候,企业的人力成本增加了,大中型企业选择了裁员的方式来降低开支,而一些中小企业被迫宣告破产。而目前,中小企业吸纳了我国城镇就业人口的75%、农业转移劳动力的80%,从而出现了大量的失业人员。此外,我国面临着企业发展不平衡的状况,城市企业与农村企业,东部企业与西部企业,各大产业的企业之间,各行业企业之间等各方面均存在着差异。如果我们在贯彻新《劳动法》时不考虑这些实际情况而搞“一刀切”——即无差别执行新《劳动法》——很可能造成经济不发达地区、农村地区、弱小产业和行业的企业压力倍增,甚至倒闭,从而造成大量失业。  2.“永久员工”制度等规定吓跑企业。新《劳动法》中的相关

4、具体规定对失业有重要的影响。比如劳动者在“已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或“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等条件下,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香港大学经济金融学院院长张五常认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结果是维护懒人”,“如果严厉执行新劳动法失业率逾8%恐怕是起码的了”。在笔者看来,新《劳动法》设立“无固定劳动合同”条款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维持就业稳定。然而在实践中,这样的条款将会造成企业不能根据发展需要及时的进行人员调整,甚至出现老员工不思进取、吃大锅饭现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款增加了企业的用工风险和劳动成本,给企业主造成较大心理压力。在这种形势下,企业采用

5、了裁员或工龄清零再返聘等方式来降低自己承担的风险。  3.劳资博弈的结果。据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中国人民大学人口与发展研究中心最新发布的《当代中国青年人口发展状况研究报告》显示,2005年,我国16岁~29岁、16岁~35岁青年中因“正在找工作”而未就业的人比例分别为3.62%、3.20%,从绝对数量上看,分别有886万和1216万人。从劳动力供给上看,我国是处在供过于求的位置。同时,中国劳动者素质参差不齐,整体素质不高。在劳资博弈的过程中用人单位占有很大的优势,企业可以根据自己的强势地位而损害劳动者权益。而面对国家出台的新《劳动法》,中高素质的劳动者可以以新《劳动法》为自己实现

6、更多的权利诉求。但是广大的低素质劳动者,特别是广大农民工就没有那么幸运了,他们在新《劳动法》为其争取权利之前就被工作单位扫地出门。新《劳动法》没有保护到他们的利益,反而成了由新《劳动法》引发的企业裁员行动的受害者。  二、走出困境的措施  1.制定新《劳动法》实施细则,处理相关问题时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笔者认为由于企业在规模、城乡、地区、产业、行业等方面的差异,为了能更好的执行新《劳动法》和对其灵活性地把握,各地可以根据本地实际制定新《劳动法》实施细则,保护弱小企业的利益,坚决不搞“一刀切”。  2.加大对劳动力市场的培育。新《劳动法》重要功能之一就是维持就业市场的稳定,避免出现大

7、面积和大范围的就业波动。然而在企业方看来,那些对自己不利的规定增加了经营风险和用工成本。在笔者看来,要解决这个矛盾的关键在于政府应当加大培育劳动力市场,扩大就业信息的流通与共享。通过这些方式来抵充就业不稳定所带来的风险。  3.提高劳动者素质。在劳资博弈过程中,劳动者由于素质不高,而经常处在不利的地位。因而,笔者认为,政府应当主要注重对劳动者素质的培养。建立各种渠道和机制尽可能的提高劳动者素质,让其在劳资博弈中处于公平的地位,让他们可以根据新《劳动法》争取和实现自己的权利,真正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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