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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著作权作品的适当引用 “适当引用”属于著作权法合理使用制度的基本范畴。所谓引用,即是为了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自己的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的著作权作品。“适当引用”得到著作权国际公约及各国著作权法的普遍承认,但是这一规则在司法实践中却颇具操作难度,以至于日本学者将引用称作是合理使用制度中出现频率最高且留有疑点最多的问题。8论著作权作品的适当引用 “适当引用”属于著作权法合理使用制度的基本范畴。所谓引用,即是为了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自己的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的著作权作品。“适当引用”得到著作权国际公约及各国著作权法的普
2、遍承认,但是这一规则在司法实践中却颇具操作难度,以至于日本学者将引用称作是合理使用制度中出现频率最高且留有疑点最多的问题。8 一、从本来意义上讲,合理使用制度最初即是为了促进新作品的创作,基于对原作品的引用需要而设定的。在早期的著作权司法实践中,英国法官已认识到未经允许使用他人作品的合理性,即允许后来作者以创作新作品为目的,以诚实使用为原则,可以不经允许、不付报酬而使用前任作者的作品。英国的合理使用制度发端于“合理节略”(fairabrigement)即“适当引用”规则。1740年,在Gyles诉Wilcox一案中,被告在自己的作品中摘用了原告27
3、5页著作中的35页。法官认为,未经允许而节略使用他人作品的权利,不是一种法定权利,但由此创造新作品,可以给予安娜法令的保护。关于节略使用的合理性,法官提出:(1)真实而合理的节略、摘用有著作权的作品,将不承担侵权责任;(2)允许此类节略、使用在于其具有创新、学习和评论的意义。但该判例未能阐明“合理节略”的理由,亦未对摘用的“真实性、合理性”的标准作出说明。〔2〕1803年的Cory诉Kearsley一案所表述的判决理由,是关于作品利用理论发展的一次飞跃。原告系《道路指南》一书的作者,指控被告侵权,其理由是:被告作品中某些地名及其距离同于原告之作;原告
4、的数处错误亦出现在被告作品之中。法官认为:道路距离如系准确,两部作品必须相同。原告作品印刷错漏之处,被告作出自己的观察后已有多处纠正,因此不能视为侵权。在该案判例中,法官第一次使用“合理的使用”(Usedfairly)的用语以取代“合理节略”的说法,并指出“合理节略”表述的只是对作品摘用、缩写的基本含义,而“合理的使用”意味着对他人作品提供的材料有着完全的崭新的创造,由此而产生对公众有益的新作品。〔3〕后世“合理使用”的说法即导源于此。从1807年到1872年的诸多案例中,英国法官关于合理使用著作权作品的思想逐渐成熟,他们开始采用“fairdeali
5、ng”的概念以表明引用他人有著作权作品而进行新的创作的合理性,反对简单的复制,从而完全脱离了“合理节略”的原意;他们严格地将“合理的引用”(fairquotation)与以往的“合理节略”区别开来,指出这种引用在新作品中是一种创造性的使用,因此可以作为侵权的抗辩理由;他们注意到合理使用必须以尊重作者权益为前提,即引用他人作品而创制的新作不得挤占原作的市场(1807年Worth诉Wilkes案),引用他们的作品必须有数量的限制和价值的考虑(1836年Bramwell诉Halcomb案)。〔4〕至十九世纪时,英国法院已普遍采用合理使用原则,以此作为侵犯著
6、作权的例外。1911年法令始以成文法的形式明确规定了合理使用制度。该法第2条1项1款规定:“用于个人研究、探讨、批评、评论、报纸登载等目的时,对原作品的合理使用不构成著作权侵犯。并以此为区别著作权侵犯的相应规定”。以后的1956年著作权法和1988年的著作权法都继承了这一规定。〔5〕一般认为,1841年美国法官JosephStory在Folsom诉Marshg一案中的判决,是美国历史上第一次对使用著作权作品基本规则的系统表述。这是美国历史上一个著名判例。原告将其拥有的美国总统华盛顿的公私信函整理编辑成书,并附有注释、说明和传记,全书约7000页。而被
7、告撰写了长达353页的华盛顿传记作品,其中摘用了原告书中4.5%的内容。Josephstory法官认为,大量引用原作或是原作精华部分,必须是基于评论的目的。被告虽只摘用原书的少量篇幅,但这是该书最有趣、最有价值的部分。被告的作品不是智力创作,而在很大程度上来自轻松的摘抄。法官将英国判例法中关于合理使用的规则创造性地运用于该案并作了理论化、系统化的说明,这即是著名的合理使用三要素,即:(1)使用作品的性质和目的。即使用他人作品的目的,是为了促进科学文化进步并有益于社会公众,其新作品必须付出创造性的智力劳动而不是简单的摘抄;(2)引用作品的数量和价值。大
8、量的引用原作或原作的精华部分,不能视为适当;(3)引用对原作市场销售、存在价值的影响程度。由于新作与原作往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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