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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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18年5月24日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18年【】月【】日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银保监复【】号核准))61目录第一章总则3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4第三章机构设置5第四章股份5第一节股份发行5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6第三节股份转让8第五章党组织(党委)8第六章股东和股东大会9第一节股东9第二节股东大会14第三节股东大会提案20第四节股东大会决议20第七章董事和董事会25第一节董事25第二节独立董事29第三节董事会35第四节董事会秘书41第八章行长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43第九章监事和监事会46第一节

2、监事46第二节外部监事47第三节监事会48第四节监事会决议49第五节监事会专门委员会50第十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50第一节财务会计制度50第二节内部审计53第三节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53第十一章通知和公告54第一节通知54第二节公告55第十二章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55第一节合并、分立、增资、减资55第二节解散和清算56第十三章优先股的特别规定57第十四章修改章程59第十五章附则606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行”)、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本行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3、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下简称《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以下简称《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第二条本行是于1992年经国务院同意,中国人民银行银复[1992]321号文批准成立的全民所有制商业银行,依法具有法人资格。本行于1996年经中国人民银行银复[1996]109号文批准,依照《公司法》以发起设立方式增加注册资本,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并取得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

4、业执照》,依法变更为全国性的股份制商业银行。本行于2003年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证监发行字2003〔83〕号文核准,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0亿股,全部为向境内投资人发行的以人民币认购的内资股,于2003年9月1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行于2016年2月23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证监许可[2016]342号文核准,发行优先股2亿股,并于2016年4月2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开始转让。本行现时持有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的B10811000H0001号《金融许可证》及由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

5、信用代码为9111000010112001XW),是具有法人资格的金融机构。第三条本行注册名称:中文名称: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华夏银行”。英文名称:HUAXIABANKCO.,Limited.第四条本行住所:中国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2号;本行住所邮政编码:100005。第五条本行注册资本:人民币壹佰贰拾捌亿贰仟贰佰陆拾捌万陆仟陆佰伍拾叁元(¥12,822,686,653元)。第六条本行营业期限:本行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第七条董事长为本行的法定代表人。第八条本行普通股股份总数为壹佰贰拾捌亿贰仟贰佰陆拾捌万陆仟陆佰伍拾叁股,每

6、股面值为人民币壹元;优先股股份总数为贰亿股,每股面值人民币壹佰元。本行全部资本划分为股份,同种类股份每股金额相等。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本行承担责任,本行以全部资产为限对本行债务承担责任。61第九条股东作为本行的所有者,享有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合法权益。本行应建立能够确保股东充分行使权利的公司治理结构。第十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本行的组织与行为、本行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及对本行、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股东可以依据本章程起诉本行;本行可以依据本章程起诉股东、董

7、事、监事、行长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依据本章程起诉股东、本行董事、监事、行长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本行的行长、副行长、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行长助理等。第十一条本行鼓励员工通过与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的直接沟通和交流,反映员工对本行经营、财务状况以及涉及员工利益的重大决策的意见。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层”是指本行的行长、副行长、财务负责人、行长助理等。第十二条本行尊重同业、存款人及其他债权人、客户、员工、同业间组织及机构、中介机构、供应商、社区等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本行应与利益相关者积极合作,共同推动本

8、行持续、健康地发展。本行应为维护利益相关者的权益提供必要的条件,当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利益相关者应有机会和途径获得赔偿。第十三条本行在防范金融风险、保持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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