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航道条例探讨及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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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积分都是垃圾撒旦发生发大水范德萨发撒旦福建省航道条例  (2009年9月1日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合理开发利用水运资源,加强航道管理,保障航道畅通和航行安全,充分发挥航道在交通运输中的基础作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从事本省管辖的沿海港湾和内河航道、航道设施以及与通航有关的设施的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保护和鼓励水运资源开发和利用,保证必要的资金用于

2、航道的规划、建设和养护。  第四条 航道、航道设施以及与通航有关的设施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和破坏。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航道管理工作,可依法委托其所属的航道管理机构具体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航道主管部门负责本设区的市、县(市)航道管理工作。航道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委托其所属的航道管理机构按照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的航道管理分工,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  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航道主管部门作出调整。  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资源、水利、海洋、渔

3、业、公安、环保、口岸、安全生产监督、海事等有关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互相配合,共同做好航道管理工作。  第二章 航道规划建设与养护  第六条 航道规划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航运发展需要,按照统筹兼顾、综合利用的原则编制。  航道规划应当符合港口规划、海洋功能区划、江河流域综合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防洪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公路水路规划、河道采砂规划、水域养殖规划等相衔接、协调。  第七条 全省航道规划,由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组织编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实施,并报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设区的市

4、航道规划,由设区的市航道主管部门根据全省航道规划依法组织编制,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实施。  修改航道规划,应当按照原批准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航道规划应当通过新闻媒体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航道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九条 航道、航道设施以及与通航有关的设施等项目建设应当符合航道规划,确保行洪和通航安全,保护生态环境,并执行航道技术标准,保证工程质量。  航道建设依法执行国家投资建设程序的规定。  第十条 承担航道建设项目的工程咨询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

5、,应当持有相应的资质证书。  承担航道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工程咨询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要求,以及合同约定和航道工程技术标准进行管理、设计、施工和监理,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保证工程质量。  第十一条 航道建设项目应当根据建设规模、资金来源等由设区的市以上航道主管部门依据管理职责组织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二条 航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航道的养护。航道养护应当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技术标准,达到原设计航道维护尺度要求,保持航道和航道设施处于良好状态,保障航道畅通。  

6、第十三条 进行航道养护的船舶应当设置明显的作业标志。  养护船舶作业时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对过往船舶正常航行的影响。  第十四条 航道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航道进行检测,根据航道水深情况、航道变迁、航标移动、航道养护状况,依照职责及时发布航道通告,并报上一级航道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因自然灾害或者突发性事件致使航道通航条件恶化或者航道设施毁坏,航道主管部门应当依照职责及时发布航道通告,并组织疏通、修复。  第三章 航道及航道设施保护与管理  第十六条 开发利用可通航水域的滩涂(荒滩),应当符合航道规划,不得影响航道技术等

7、级要求。  第十七条 禁止下列影响通航和破坏航道的行为:  (一)在内河航道及海域航道功能区内进行水产养殖、设置固定渔具;  (二)在影响航道及航道设施正常使用或者恶化航道通航条件的范围内采挖砂石、取土、爆破等行为;  (三)在航道倾倒砂石、泥土、垃圾或者弃置碍航物;  (四)危害、破坏航标及其辅助设施等影响航标使用的行为。  有关部门对水产养殖、倾倒废弃物、采挖砂石、取土、爆破等事项作出行政许可时,应当避免影响通航和破坏航道。  第十八条 损坏或者移动助航、导航、测量设施的,当事人应当立即报告所在地航道主管部门,航道主管部

8、门应当依据职责及时组织修复,或者告知相关职能部门予以修复,修复费用由当事人承担;涉及水上交通安全的,航道主管部门应当通报辖区海事管理机构。  第十九条 在内河通航水域采挖砂石,应当符合河道采砂规划,并经河道主管部门依法批准,按照批准的时间、范围、数量、采挖深度、作业方式、作业规程开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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