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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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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章著作权法概述第一节著作权和著作权法第二节著作权制度的起源与发展第三节我国著作权制度的历史第一节著作权和著作权法一、著作权(一)著作权的概念著作权,是基于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而依法产生的权利。著作权与作品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是著作权产生的前提和基础,是著作权法律关系得以产生的法律事实构成。作为一种民事法律关系,著作权不是抽象的,而是具体的,是就特定作品而产生的权利。没有作品,就没有著作权,脱离作品的著作权是不存在的。狭义与广义上的著作权狭义上的著作权,是指各类作品的作者依法享有的权利,其内容包括著作财产权和著作人身权。广义上的著作权,除了狭义著作权以外,还包括与传播作品相关的著作邻接权,包括表
2、演者权、录音录像制品制作者权、广播电视节目的制作者、以及出版者享有的权利。(二)著作权与版权著作权亦称版权,我国著作权法指出:本法所称的著作权与版权系同义语。称谓不同,含义一致。国际上,一般英语国家大多称之为版权;欧洲大陆国家如德国、西班牙称之为作者权;日本称之为著作权。在我国,特别是新中国成立后,著作权与版权是通用的,但应注意在法律文件、司法文书、政府行政文件以及正式的合同、协议文本中,应该使用“著作权”一词,以便与我国现行法律中的称谓一致。但著作权和版权两个概念是不同阶段的产物,二者的性质内容不同,权利主体也有所区别。尽管作为实质上的财产权,“版权”、“作者权”和“著作权”的称谓更多的是形
3、式上的差别,但仍有区分的必要。在今后的法律修订时应当予以改正。(三)著作权与工业产权第一,著作权和工业产权的标的所反映的领域和作用不同,其表现形式也有所不同。工业产权的标的,是以一定的产品和工艺方法以及标记为表现形式,其作用也主要用于满足人类的物质需求。作品则主要反映在文学艺术和科学范围之内,用以丰富人类的精神生活。第二,著作权的独占性和排他性比工业产权更弱。著作权强调作品的独创性而非首创性,只要是独立完成而非抄袭,允许两个以上的著作权存在。如李淑贤、王庆祥的《溥仪的后半生》,贾英华《末代皇帝的后半生》。工业产权的保护对象,除商业秘密之外,其独占性的排他性远较著作权强,比如,商标权的排他性权利
4、所涉及的范围,要大于商标权的独占性权利的范围。第三,由于著作权制度赋予独立完成同样或相似作品的作者均享有著作权,所以,著作权通常可以自动产生。而工业产权的排他性导致必须由特定的机构、通过特定的法律机制完成必要的技术和法律上的鉴别、审查和最终授权。发明创造完成、商标设计成功,并不自动产生专利权、商标权。(四)著作权的法律性质1.一元论——德国作者所享有的各种人身性质的或经济性质的特权均是一种单一的权利表现,即著作财产权和著作人格权密不可分,因此禁止著作权的转让。2.二元论——法国作者的权利分为两类:精神权利和经济权利,二者在性质上截然不同,理论上二者绝对没有结合的可能,因为他们使用范围不同,命运
5、不同,既非同时问世,也不一起消失。我国理论通说(吴汉东)将著作权的性质分为著作人身权的性质和著作财产权的性质两类。著作人身权有整体不可转让性、不可剥夺性、不可扣押性、不可强制执行性、个别权能的可继承性和永久性。著作财产权则有可转让性、期限性和可继承性。二、著作权法的概念著作权法是指调整因著作权的产生、控制、利用和支配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1.产生——解决著作权从何而来的问题2.控制与支配——解决著作权归属的问题3.利用——解决如何实现著作权价值的问题法律渊源:《宪法》、《民法通则》、《著作权法》、《刑法》、单行法规、行政条例、最高法司法解释、国际条约、双边条约。三、著作权法的基本原
6、则1.维护作者权益为核心原则2.作者或著作权人利益与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协调一致的原则3.符合著作权国际保护基本准则的原则第二节著作权制度的起源与发展一.著作权制度的起因——特许出版权时期著作权制度发端于出版产业,我国的造纸和印刷技术先后传入欧洲后,在欧洲发达的科学技术和繁荣的文化环境中,极大地促进了科学和文化的普及,促进了图书出版业的兴起和发展,在给出版商带来丰厚利润的同时,“盗版”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又给诚实商人造成极大威胁,出版商力图谋求对某些书籍的垄断的复制和发行权,这种情况较早发生在出版业发育相对成熟的英国。著作权的起因——特许出版权,则是由英王以缴纳特许费为条件授予商人的一种垄断的印
7、刷权。作者本人从中并无任何受益。因此,特许出版权不过是一种保护出版商利益的出版图书的专利权,并非著作权制度的起源。二.著作财产权时期(copyright)资产阶级取代封建统治者登上政治舞台后,在作者阶层的强烈要求下,英国议会被迫于1709年通过了一部以保护作者权利为主要目的的法案《安娜女王法》,该法律明确了作者对其作品的支配权内容,它完全不同于特许出版权制度中以出版商的利益为本位的行政特权,它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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