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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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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福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修正)福州市人大常委会(颁布单位)19971218(颁布时间)19971218(实施时间)福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修正)(1992年6月27日福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1992年8月29日福建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 1997年10月7日福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改 1997年12月18日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批准)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市容管理第三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四章 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和管
2、理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六章 附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建设环境优美、文明整洁的城市,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近郊区和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市区、近郊区范围由福州市人民政府规定。第三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专业人员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福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是本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区、县(市)的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由同级人民政
3、府决定。福州市环境卫生管理处是本市环境卫生管理的职能机构,对环境卫生实行行业管理。市区的街道办事处、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近郊区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管理本辖区的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规划、建设、环境保护、市政、园林、卫生、民政、公安、工商等管理部门应各负其责,协同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保证本办法的实施。第四条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制定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及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资金实行财政拨款和多渠道筹集相结合的办法。第五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4、管理部门应提高办事效率和管理水平,做到方便群众、服务群众。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科学知识的宣传,提高公民的环境卫生意识,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良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权利,负有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的义务,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劝阻和控告。第二章 市容管理第七条 各种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应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有碍市容观瞻的,使用人必须及时清理和整修。福州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市具体情况,制定严于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
5、标准。第八条 在主要干道两侧及其建筑物、构筑物临街的门前、窗外、阳台、外廊、屋顶等不得悬挂、堆放有碍市容观瞻的物品。搭建、封闭阳台或者破墙开店必须符合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并征得同意后,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临街饮食单位和其他单位、居民的炉口、烟囱等排污口不得朝向街面。第九条 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所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不得占用道路摆摊设点、堆放物料或进行其他生产、经营活动。确需临时搭建或占用的,须经市、县(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十条 建设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必须做到:(一)
6、在批准占地范围内作业;(二)按规定设置临时围墙,建筑物应封闭施工;(三)破路施工应围遮,设置安全标志,并按规定时间修复路面;(四)对必须留置的树木采取保护措施;(五)机具设备、物料应摆放整齐;(六)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必须按照市、县(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地点卸放,建筑废水须经处理后排放;(七)工程竣工时必须及时拆除临时设施和清理平整场地。第十一条 城市园林绿化部门和有关单位应经常保持园林绿化设施的整洁美观。在栽培、整修行道树木、绿篱、花坛、草坪时遗留的枝叶和渣土应在当日清理完毕。第十二条 户外广告(不含招贴广告)
7、、牌匾、画廊、报栏、公共广告栏、橱窗等应保持整洁美观。破损陈旧的,设置单位必须及时维修、更新或拆除。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灯光广告、公共广告栏必须征得市、县(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除公共广告栏外,不得在市区建筑物、设施和树木上张贴标语、启事、招贴广告。第十三条 除节庆日或其他重大活动外,需要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标语条幅等宣传品,须经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悬挂的标语条幅,设置或主办单位应在活动结束后五天内撤除完毕。第十四条 路牌、门牌、汽(电)车站牌、交通标志、交通岗亭、路灯电杆
8、、消防栓、交通护栏、电话亭、果皮箱、城市雕塑等市政公用设施应设置完备,并保持其整洁。破损陈旧的,设置或管理单位必须及时维修、更新或拆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污损、占用或擅自移动、拆除市政公用设施;不得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乱涂写、乱刻画。第十五条 在市区行驶的各种车辆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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