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天天文库
浏览记录
ID:20595657
大小:73.00 KB
页数:7页
时间:2018-10-14
《行政权力事项分表行政处罚》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行政权力事项分表(行政处罚)单位:黎城县教育局负责人:乔利波填表时间:2018年8月15日序号职权类型代码权力名称子项实施依据实施对象承办机构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前置条件行使情况行使层次部门意见及理由备注174107749-4-CF-0001对初级中学教师资格、小学教师资格、幼儿园教师资格的丧失、撤销、考试及重新取得的限制及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四条 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行政法规】《教师资格条例》(国务院令188号)第十八条依照
2、教师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丧失教师资格的,不能重新取得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 (一)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 (二)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部门规章】《<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200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0号)第二十五条 丧失教师资格者,由其工作单位或者户籍所在地相应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
3、行政部门按教师资格认定权限会同原发证机关办理注销手续,收缴证书,归档备案。丧失教师资格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第二十六条 按照《教师资格条例》应当被撤销教师资格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教师资格认定权限会同原发证机关撤销资格,收缴证书,归档备案。被撤销教师资格者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教师资格。 第二十七条 对使用假资格证书的,一经查实,按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处理,5年内不得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由教育行政部门没收假证书。对变造、买卖教师资格证书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部门规章】《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1998年
4、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7号)第五条 教育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教育行政部门管辖。……(三)对实施初级中等以下义务教育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幼儿园及其内部人员的处罚,为县、区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第十八条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撤销教师资格、自撤销之日起五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处罚:(一)弄虚作假或以其他欺骗手段获得教师资格的;(二)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因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教师,永久丧失教师资格。上述被剥夺教师资格教师的教师资格证书应由教育行政部门收缴。第十
5、九条 参加教师资格考试的人员有作弊行为的,其考试成绩作废,并由教育行政部门给予三年内不得参加教师资格考试的处罚公民编制人事股无无常用县级行使保留13274107749-4-CF-0002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其它教育机构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十四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领导和管理教育工作。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高等教育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第十五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教育工作,统筹规划、协调管理全国的教育事业。县级以上地方各
6、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育工作。第七十五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第六十四条社会组织和个人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符合本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的民办学校条件的,可以补办审
7、批手续;逾期仍达不到办学条件的,责令停止办学,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民或社会组织招生办无无常用县级行使保留374107749-4-CF-0003对民办学校擅自分立、合并、改变名称、层次、类别、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非法颁发或伪造证书、提交虚假证明文件以及管理混乱等情况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第十一条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
8、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第六十二条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