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排水制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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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给水排水制图标准GB/T50106—2001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2002年3月1日关于发布《房屋建筑制图统一标准》等六项国家标准的通知建标[2001]220号 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一九九八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定、修订计划(第二批)的通知》(建标[1998]244号)的要求,由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对《房屋建筑制图统一标准》等六项标准进行修订,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房屋建筑制图统一标准》GB/T50001-2001、《总图制图标准》GB/T50103-2001、《建筑制图标准》

2、GB/T50104-2001、《建筑结构制图标准》GB/T50105-2001、《给水排水制图标准》GB/T50106-2001和《暖通空调制图标准》GB/T50114-2001为国家标准,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原《房屋建筑制图统一标准》GBJ1-86、《总图制图标准》GBJ103-87、《建筑制图标准》GBJ104-87、《建筑结构制图标准》GBJ105-87、《给水排水制图标准》GBJ106-87和《暖通空调制图标准》GBJ114-88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管理,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所负责具体解释工作,建设

3、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前言  根据建设部建标[1998]244号文件《关于印发一九九八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第二批)的通知》下达的任务,本标准编制组对《给水排水制图标准》(GBJ106-87)进行了修编。编制组首先参照1990年收集到的反馈意见提出征求意见稿,面向全国广泛征求意见,随后提出了送审稿,再经函审和专家审查通过,使之具有较好的群众基础。  本标准的修编目的是:  一、与1990年以来发布实施的《技术制图》中相关的国家标准(包括ISO

4、TC/10的相关标准)在技术内容上协调一致。  二、充分考虑手工制图与计算机制图的各自特点,兼顾二者的需要和新的要求。  三、对不适合当前使用的或过时的图例、表达方式和制图规则进行了修改、删除或增补,使之更符合实际工作需要。  本标准为推荐性国家标准。  本标准由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所负责具体解释工作。在应用过程中如有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或有关资料寄送该所(北京西外车公庄大街19号,邮编100044),以供修订时参考。  本标准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  主编单位: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所  参编单位:建设部建筑

5、设计研究院  主要起草人:贾苇、杨世兴、车爱晶  1总则  1.0.1为了统一给水排水专业制图规则,保证制图质量,提高制图效率,做到图面清晰、简明,符合设计、施工、存档的要求,适应工程建设的需要,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下列制图方式绘制的图样:  1手工制图;  2计算机制图。  1.0.3本标准适用于给水排水专业的下列工程制图:  1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各阶段设计图、竣工图;  2总平面设计图、竣工图;  3原有建筑物、构筑物、总平面图的实测图;  4通用设计图、标准设计图。  1.0.4给水排水专业制

6、图,除应遵守本标准外,还应符合《房屋建筑制图统一标准》(GB/T50001-2001)以及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一般规定  2.1图线  2.1.1图线的宽度b,应根据图纸的类别、比例和复杂程度,按《房屋建筑制图统一标准》中第3.0.1条的规定选用。线宽b宜为0.7或 1.0mm。   23  2.1.2给水排水专业制图,常用的各种线型宜符合表2.1.2的规定。         2.2比例  2.2.123给水排水专业制图常用的比例,宜符合表2.2.1的规定。         2.2.2在管道纵断面图中

7、,可根据需要对纵向与横向采用不同的组合比例。  2.2.3在建筑给排水轴测图中,如局部表达有困难时,该处可不按比例绘制。  2.2.4水处理流程图、水处理高程图和建筑给排水系统原理图均不按比例绘制。2.3标高  2.3.1标高符号及一般标注方法应符合《房屋建筑制图统一标准》中第10.8节的规定。  2.3.2室内工程应标注相对标高;室外工程宜标注绝对标高,当无绝对标高资料时,可标注相对标高,但应与总图专业一致。  2.3.3压力管道应标注管中心标高;沟渠和重力流管道宜标注沟(管)内底标高。  2.3.4在下列部位应标注标高: 

8、 1沟渠和重力流管道的起讫点、转角点、连接点、变坡点、变尺寸(管径)点及交叉点;  2压力流管道中的标高控制点;  3管道穿外墙、剪力墙和构筑物的壁及底板等处;  4不同水位线处;  5构筑物和土建部分的相关标高。  2.3.5标高的标注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1平面图中,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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