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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修缮范围和标准》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房屋修缮范围和标准(试行)未分类2008-4-10在进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培训中,经常遇到大家对于共用部分之日常维修(小修)、中修、大修、翻修和综合维修的区分与界定,为此特将建设部的前身“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在1984年颁布的《房屋修缮范围和标准(试行)》提供给大家供参考。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房屋修缮范围和标准》的通知(1984年11月8日) 为了统一掌握房屋修缮范围和标准,充分发挥维修资金效益,延长房屋使用年限,我部委托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编写了《房屋修缮范围和标准》,现批准自1985年1月1日起在房地产管理部门试行。请各单位在执行中认真总结经验,提出修
2、改和补充意见,并随时函告编写单位,以供将来修订时参考。房屋修缮范围和标准(试行)(1984年11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城住字第677号”文件发布)1.1本标准适用于房地产管理部门的经营管理单位管理的房屋。1.2本标准是以当前租金处于较低的一般水平为根据制定的。1.3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允许采取适当提高修缮标准:1.3.l当房屋租金处于成本租金水平以上时;1.3.2当经过修缮后,能合理调增租金时;1.3.3当用户自愿投资时。1.4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允许适当降低修缮标准或采取其他措施:1.4.1当房屋租金过低时;1.4.2当房屋坐落偏远、分散、不便管理时。1.5在本标准规
3、定的适用范围里:1.5.1房屋的修缮必须贯彻充分利用、经济合理、牢固实用的原则,以不断提高房屋完好率,逐步改善住用条件。1.5.2在资金和其他条件允许时,应尽可能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有计划地实现破危房屋的更新改造。2.修缮工程分类2.1按照房屋完损状况,其修缮工程分类为:翻修、大修、中修、小修和综合维修。2.2翻修工程2.2.1凡需全部拆除、另行设计、重新建造的工程为翻修工程。2.2.2翻修工程应尽量利用旧料,其费用应低于该建筑物同类结构的新建造价。2.2.3翻修后的房屋必须符合完好房屋标准的要求。2.2.4翻修工程主要适用于:2.2.4.1主体结构严重损坏,丧失正常使用功能,有倒塌
4、危险的房屋。2.2.4.2因自然灾害破坏严重,不能再继续使用的房屋。2.2.4.3地处陡峭易滑坡地区的房屋,或地势低洼长期积水无法排出地区的房屋。2.2.4.4无修缮价值的房屋。2.2.4.5基本建设规划范围内需要拆迁恢复的房屋。2.3大修工程2.3.1凡需牵动或拆换部分主体构件,但不需全部拆除的工程为大修工程。2.3.2大修工程一次费用在该建筑物同类结构新建造价的25%以下。2.3.3大修后的房屋必须符合基本完好或完好标准的要求。2.3.4大修工程主要适用于严重损坏房屋。2.4中修工程2.4.1凡需牵动或拆换少量主体构件,但保持原房的规模和结构的工程为中修工程。2.4.2中修工程一次费
5、用在该建筑物同类结构新建造价的20%以下。2.4.3中修后的房屋70%以上必须符合基本完好或完好的要求。2.4.4中修工程主要适用于一般损坏房屋。2.5小修工程2.5.1凡以及时修复小损小坏,保持房屋原来完损等级为目的的日常养护工程为小修工程。2.5.2小修工程的综合年均费用为所管房屋现时造价的1%以下。2.6综合维修工程2.6.1凡成片多幢(大楼为单幢)大、中、小修一次性应修的工程为综合维修工程。2.6.2综合维修工程一次费用应在该片(幢)建筑物同类结构新建造价的20%以上。2.6.3综合维修后的房屋必须符合基本完好或完好标准的要求。2.6.4综合维修的竣工面积数量在统计时进人大修工程
6、。3.修缮范围3.1房屋的修缮,均应按照租赁法的规定或租赁合同的约定办理。但是:3.1.1用户因使用不当、超载或其他过失引起的损坏,应由用户负责赔修;3.1.2用户因特殊需要对房屋或它的装修、设备进行增、搭、拆、扩、改时,必须报经营管理单位鉴定同意,除有单项协议专门规定者外,其费用由用户自理:3.1.3因擅自在房基附近挖掘而引起的损坏,用户应负责修复。3.2市政污水(雨水)管道及处理装置、道路及桥涵、房屋进户水电表之外的管道线路、燃气管道及灶具、城墙、危崖、滑坡、保坎、人防设施等的修缮,由各专业管理部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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