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案件审理实务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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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借贷案件审理实务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借贷合同纠纷案件的类型与主体二、借贷合同纠纷的类案处理三、借贷合同纠纷案件的共性问题“今借到刘梦梅人民币捌拾伍元整。《850000》借款人齐远瑞2004年12.3号”一、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的类型与主体(一)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类型一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是同业拆借纠纷;三是企业借贷纠纷;四是民间借贷纠纷。民二庭受理:一是金融机构之间的同业拆借纠纷;二是金融机构与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的借款合同纠纷;三是法人与其他组织相互之间的借款合同纠纷;四是法人或其他组织与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款合同纠纷

2、。民一庭受理:民间借贷纠纷,一是自然人与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合同,二是自然人与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合同。(二)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的主体:贷款人与借款人1.贷款人(出借人):一是各类银行;二是经人民银行批准从事借贷业务的非金融企业;三是自然人;四是法人或其他组织。2.借款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二、借款合同纠纷类案处理案件审理三步曲:1.查清事实;2.适用法律(找法);3.做出裁判。当前形势下审理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的原则:1.保护合法借贷行为,畅通融资渠道。要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保护合理合法的民间借贷和企业融资行

3、为,依法支持金融创新,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2.制裁非法借贷行为,维护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要积极履行维护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司法职责,注意甄别以各种合法形式掩盖的非法金融活动,防止少数企业或个人利用当前中小企业急需资金的机会规避金融监管、牟取非法利益,切实维护社会稳定。(一)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审理1.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1)法律适用:①《合同法》第十二章借款合同;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文号:法(民)【1991】21号(2)事实认定:应注意把握:①根据最高人

4、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下称《证据规则》)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出借人提供借据作为证据主张债权的,借款人抗辩不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或抗辩借据载明的借款金额包含利息或仅为利息,且提供的证据足以使法官对借据的真实性或借据载明的本金数额产生合理怀疑的,可以要求出借人就借据关系真实发生或借款本金数额的真实性承担举证责任。②审查借据本身的真实性或借据载明的借款本金数额的真实性。案例1:原告黄某被告李某某2005年1月17日,李在办公室向黄出具欠条一张,内容为:“因本人急需用钱,借黄某人民币200万元整,一个月还清”

5、。同年2月,黄带某信贷担保公司经理到李办公室,李付给该经理10万元。同年4月21日,黄起诉,要求李还剩余借款190万元。同年5月,李向公安局控告黄对其进行威胁并敲诈勒索人民币200万元。同年11月26日,黄生一女,经法院判决书认定,黄女与李存在亲子关系。本案争议焦点是:黄与李之间是否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法院认为:《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因此,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系实践性合同,必须以交付借款才生效。出借人主张债权,尤其是大额欠款,首先应当证明其已经履行了交付借款的义务

6、。黄主张债权的凭证是欠条,但内容反映的却是借款。因此,黄有义务举证证明已经向李交付200万元。但是,黄提供的下列证据均不足以证明:第一,黄提出曾向担保公司贷款50万元;第二,李还了10万元;第三,黄提供了银行帐单,证明与李共同消费,为李购买衣物等生活用品;第四,提供了三套住房的产权证书及银行存款帐户资金进出凭证,证明其有能力付给李200万元借款。但上述证据,仍不足以证明黄妍洁已经实际履行了给付200万元借款的事实。理由是:第一,黄称付给李的200万元,系屡次、陆续累积,但是“欠条”表述的却是急需用钱,与黄解释的“多

7、次”、“陆续”并不一致,且黄不能对“欠条”项下借款发生的时间及数额作出合理说明,故仅凭“欠条”尚不足以证明该200万元已实际交付。第二,黄与担保公司签订借款协议书的时间虽早于李的欠条,但担保公司经理对付给黄50万元的付款方式,与黄的陈述并不一致。虽然李承认确实向担保公司经理还过10万元,但该事实不能证明黄将从担保公司借贷的50万元全部交付了李,也不能证明李还担保公司的10万元就是李向黄借款200万元中的10万元。第三,黄提供的三套住房及银行存款帐户资金进出情况和银行消费帐单,虽能证明其拥有一定的固定资产具备一定的借

8、款能力,但依然不能证明其已经实际付给李200万元借款。第四,黄提供的银行款项进出凭证、消费帐单,也不足以证明上述支出就是200万元借款的组成部分。总之,黄提供的一系列证据尚未形成足以证明已付给李200万元的证据锁链,加上双方存在情感纠葛等因素,该欠条不能单独作为认定双方借贷关系成立的依据。一、二审驳回黄某诉讼请求。2.当事人一方为非金融企业的的民间借贷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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