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强制性地方标准整合精简工作实施细则

福建强制性地方标准整合精简工作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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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福建省强制性地方标准整合精简工作实施细则为切实做好我省强制性地方标准整合精简工作,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强制性标准整合精简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3号)、《国家标准委关于印发强制性标准整合精简评估方法的通知》(国标委综合函〔2016〕6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5〕143号)的部署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一、工作范围强制性地方标准整合精简工作的范围包括现行强制性地方标准,以及已经立项、正在制定过程中的强制性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二、职责分工在省

2、人民政府标准化协调推进厅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的统一部署下,按照统一的工作程序、技术方法和时间进度,组织开展我省强制性地方标准的整合精简工作。(一)联席会议。强制性标准整合精简工作中需协调的重大问题和整合精简结论,报请联席会议审定。省质监局作为联席会议牵头单位按照要求督促指导省直有关部门开展工作,负责确定强制性地方标准整合精简的范围和责任部门,审核省直有关部门提出的整合精简结论并提交联席会议审定。(二)专家咨询组。充分发挥有关标准化技术机构、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行业协会和技术专家的作用,设立专家咨询组,为整合精简工作提供

3、技术指导,必要时为联席会议提供咨询意见。专家咨询组由省质监局、省直有关部门推荐的专家组成。(三)省直有关部门。省直有关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负责对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强制性地方标准进行整合精简,提出整合精简结论。可根据需要成立强制性标准整合精简工作组(以下简称工作组),制定实施方案。根据整合精简工作需要,可成立由专家组成的一个或多个专业组(由涉及的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行业协会和科研机构的专家组成),对强制性地方标准逐项进行评估,提出废止、转化、整合、修订或继续有效的建议。(四)协调机制。充分发挥标准化协调推进机制的作用,积极做好跨

4、部门、跨领域标准的协调,形成工作合力。整合精简过程中,部门内跨领域标准协调问题,由本部门负责;跨部门的协调问题,由相关部门先行协调,协调不一致的,由省质监局负责协调,必要时提交联席会议协调。三、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一)组织准备(6月底前完成)1.成立组织机构。省质监局指导省经信委、卫计委、农业厅、海洋与渔业厅、环保厅、林业厅、住建厅、国土资源厅和省安监局、气象局、烟草专卖局以及消防总队等省直相关部门成立工作组(专业组)或指定处室负责(前期试点已完成整合精简任务的化工领域可不成立)。2.摸底调查。省质监局会同省直有关部门在前期调

5、查摸底的基础上,再对现行有效的强制性地方标准进行摸底,分别提供强制性标准目录和标准全文(对于强制性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提供标准草案或标准大纲),提出负责整合精简的责任部门建议,报送省质监局。除涉密内容外,上述信息统一由省质监局上传至国家标准委强制性标准整合精简工作平台。3.协调确定责任部门。省直有关部门依据职责提出整合精简责任部门的调整建议,联席会议办公室协调确定需整合精简的强制性地方标准清单和责任部门。4.培训工作人员。省质监局组织对省直有关部门整合精简工作人员进行培训,以统一工作尺度和要求。(二)开展技术评估省直有关部门在

6、对强制性地方标准的现状、问题以及应用实施情况进行充分调查研究,包括强制性地方标准是否被法律法规、规章及政府文件引用,是否有明确的实施监督部门和执行措施,以及在相关行业领域的应用情况等的基础上,依据《强制性地方标准整合精简技术评估方法表》对强制性地方标准开展技术评估。这项工作在6月底前完成。1.评估原则(1)“有法可依”原则。制定强制性标准应具有充分的法律法规依据,有明确的实施监督或执法部门,或有配套的强制执行政策或措施,确保标准能执行到位。(2)“严格划界”原则。严格将强制性标准限定在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

7、环境安全和满足社会经济管理基本要求的范围之内。超范围制定的标准原则上应废止或转化为推荐性标准。(3)“归并整合”原则。一是针对类似或类同标准化对象的多个强制性地方标准进行整合。二是针对规范同一主体或指标属性相同,提取同类项整合制定为基础通用性的强制性标准,原标准转化为推荐性标准。(4)“实用有效”原则。一是纯粹的(不直接涉及安全健康要求)产品质量技术标准一般不保留强制属性。二是单纯的检测、鉴定、试验方法不保留强制属性。三是已有相关强制性法规或标准要求,且能覆盖安全等要求的,不再设强制性标准。四是废止无应用的强制性标准。五是除了

8、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原则上废止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强制性地方标准。(5)“审慎过渡”原则。全面掌握强制性地方标准的应用实施情况,充分考虑标准与相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监管制度的衔接,有效保障相关标准间的协同配套。在新标准制定发布前,确保原标准正常实施和发挥作用,不造成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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