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名股东法律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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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挂名股东法律问题研宄冯丹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重庆401120[摘要]:挂名股东是我国企业、组织中常见的现象,一般是由一人出资另一人享有股东的名义。但是随着公司的运行和发展,挂名股东的诸多问题,例如挂名股东的形成的原因、资格的认定、权利义务的履行等都可能会对公司的运营产生影响,阻碍公司的发展。本文将对这些问题及其影响所涉及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规制的几点建议。[关键词]:挂名股东;实际股东;挂名股东法律问题;股东资格;股东责任;股东权利义务;规制挂名股东的概念最早出现于一人公司中,所谓“一人公司”的实质是公司的真正股东只有一人,而成为公司的挂名股东

2、,其余股东持冇法律规定的最低股份份额或不持有股份份额。由于挂名股东的普遍现象以及层出不穷的法律纠纷,而我国尚未有相关法律规范,使得挂名股东处于尴尬地位。一、挂名股东的概述(一)挂名股东的概念界定挂名股东有时也叫名义股东,或者叫人头股东,通常的表现是实际出资人,邀请他人同意出借他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挂名股东其作为公司的股东实际上不履行出资的义务,也不参与到公司的管理中。而公司的出资义务由实际出资人去履行,并参与其所出资的公司的事物管理,个别情况下则为由名义股东出来参与公司的管理,但是名义股东要把其分到的股息红利转给实际出资人。@然而在某些情况下,有的实际

3、出资人其至连名义股东都不是,而是幕后指挥,这样就非常容易产生实际出资人和名义出资人之间的冲突,比如经济利益上的纠纷。挂名股东、名义股东、借名股东是对工商登记、公司章程均记载为股东但实际没有出资、实际不参与公司管理的虚名股东的不同的称呼,仅仅是法律意义上的象征性的股东,只具有股东的形式特征。因此,挂名股东与实际出资人实际上就是显名股东和隐名股东的关系,如果处理不好,将会对公司承担很大的风险。(二)挂名股东的主要类型1.按照实际出资人的意图来看,可以分为借名的挂名股东和约定的挂名股东两种。前者是指实际出资人因为身份受到相关法律法规的限制或不愿意公幵身份,

4、而借用他人的名称或姓名来规避法律;后者主要是指实际出资人为规避税收或股东人数限制来转让股权,双方约定在股权转让后不变更登记的情形。1.按照挂名股东是否有出资来看,可以分为纯粹的挂名股东和非纯粹的挂名股东。前者是指挂名股东名下的股份除了出资人的出资外自己没有另外的出资;后者是指挂名股东名下的股份长了出资人有出资,自己也有投入资产。二、挂名股东形成的原因探析挂名股东的形成是市场经济作用下的产物,是伴随着公司的出现而应运而生的产物。这主要基于各种原因,包括客观原因和主观原因。(一)客观原因1.对于《屮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成立公司所要求的最低人数的要求

5、,投资者无法满足,就可能在公司成立的过程中窜通亲朋好友,签订虚假的投资合同,即空股合同,以此来规避法律。由此也出现了许多的形式上的有限责任公司,而实质仅仅是一人公司,挂名股东就是在此种情形下产生的。2.行政法方面的相关规定也使得许多挂名股东的产生。具冇特殊身份的自然人或具有特殊性质的社会机构、团体,比如国家公务员、基金会等,法律规定其在一定期限内不得成立公司或者永远不得另立公司,为规避法律或政策对其主体身份的这些限制,成立公司时则需要借助他人的身份进行注册登记,以逃避法律的追宄。或者实际出资人主要利用公司进行某些违反法律规定或者法律明令禁止的不法活动

6、时,实际出资人则会借用他人的身份成立该公司。(二)主观原因实际出资人因为拖欠债务不愿被他人知晓,或者想对外隐瞒其真实的财力,或者实际出资人不想参与公司的事务管理等等原因,实际出资人就需要借用他人身份隐藏自己的身份。三、挂名股东资格的认定股东资格又称为股东身份、股东地位,是股东行使股东权利,享有股东权力,履行股东义务的基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股东耍取得股东的资格,首先股东应当签署公司章程,然后向公司履行应尽的义务后,公司成立,公司向股东签发出出资证明书,并将股东名字记载于公同股东名册,同时还要经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在册,之后股东

7、才能依其股东身份行使股东权利和履行股东的义务。这就是说,股东资格的取得,必须同时具备形式要件和实质耍件。有部分学者把这些能够认定挂名股东资格的证据划分为形式证据和实质证据。这些证据主要包括公司章程、出资证明书、工商登记册、股东名册、实际出资等等。®学术界对于挂名股东的认证有以下几种观点:@1、形式说。形式说认为应当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在册的姓名为标准來认定公司的股东,以名义出资人作为公司的股东。这样有利于保护与公司有业务往来的第三方的基本利益,以公司外观反映出来的关系作为标准,不会因为公司内部关系的混乱导致他人权利利益的受损,有利于公司发展和减轻公

8、司负担,也有利于维持市场经济的平稳运行。2、实质说。实质说的观点与形式说的观点正好相反,该观点认为,无论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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