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有限责任公司对外担保的效力

论有限责任公司对外担保的效力

ID:20548145

大小:55.00 KB

页数:7页

时间:2018-10-13

论有限责任公司对外担保的效力_第1页
论有限责任公司对外担保的效力_第2页
论有限责任公司对外担保的效力_第3页
论有限责任公司对外担保的效力_第4页
论有限责任公司对外担保的效力_第5页
资源描述:

《论有限责任公司对外担保的效力》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论有限责任公司对外担保的效力【】担保合同被认定为有效与否,直接关系到担当担保人的公司、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债务人的直接利益和法律责任。只要章程没有对公司对外担保作出禁止性规定,则公司就具备对外担保能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外进行担保的效力要分情况进行分析。  【关键词】对外担保;股东;公司    公司对外担保的效力认定一直是理论界及实务界讨论的热点问题之一。担保合同被认定为有效与否,直接关系到担当担保人的公司、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债务人的直接利益和法律责任。  相对于旧《公司法》对公司担保的保守态度,新《公司法》就担保问题显示出较多的灵活性及开放

2、的态度,但仍然存在矛盾和冲突。而这些矛盾和冲突使得同类案件在不同地域的裁判机构甚至同一裁判机构的不同裁判者会作出截然相反的法律评价。  新《公司法》第16条明确规定了公司可以对外提供担保,并且规定了相应的程序,其意义无疑是积极的。不过,虽然公司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而订立的担保合同不再当然无效,但其是否有效将受到公司章程、股东会、董事会决议以及担保数额的制约;并且对于在章程没有规定的情况下所提供的担保效力,新公司法没有予以明确。因此,尽管新《公司法》已经生效,由于这一条款的含义并不清晰,学界及实务界对第16条的歧义和争议已经发

3、生:  首先,在公司章程未作规定的情况下,公司是否具有对外担保能力的问题;其次,超出章程规定的限额或条件后担保合同部分无效还是全部无效的问题;再次,公司行使对外担保权未经法定程序是否必然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最后,债权人在接受公司提供担保之前,是否有义务审查担保人公司的章程及董事会、股东会的决议等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基于上述,公司对外担保的这把双刃剑使得人们在利用它的同时必须注意控制风险。而实务界遇到的困境和争议的问题迫切需要理论界进行系统的研究和梳理,最终满足在法律的框架内充分实现担保的最大商业价值,以更好地服务于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  本文

4、仅以有限责任公司对外担保的效力作为讨论的范围,因为,相对于股份有限公司而言,有限责任公司相对封闭,对于《公司法》的规定应如何理解和适用,更需要明确规范。  一、公司章程未明确规定时有限责任公司对外担保的效力  在公司章程没有就公司对外担保作出规定时的公司对外担保的效力问题,实务中争论很大。在新《公司法》实施以前,公司章程不对公司对外担保作出规定的情形较为常见。有学者认为,公司一旦对外担保,可以认为担保合同效力待定,事后经过董事会、股东会作出决议,对其提供的对外担保符合新《公司法》第16条规定的,可以追认公司对外担保合同有效。其理由是,股东会是

5、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有权决定公司的一切重大事宜,包括修改公司章程、制定公司投资经营计划等经营或非经营的决策行为。法律对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没有作出禁止,当公司章程没有明确规定公司是否可以对外担保的情况下,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对此有权进行决议。《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事后经过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可以追认对外担保合同为有效;但若事后董事会或股东会未通过决议,则可以认定对外担保合同无效。但笔者认为,只要章程没有对公司对外担保作出禁止

6、性规定,则公司就具备对外担保能力。理由如下:  一是从公司章程的性质角度进行分析来确定公司章程未对担保规定时的公司对外担保的效力。公司章程由公司发起人制定,是全体股东共同意志的体现,应当为公司的自治法,属于私法范畴。如果股东制定公司章程时认为需要对公司的行为进行限制,可以尽情规定,包括对担保数额的限制、对审批程序的限制等。但是如果未进行限制,应该坚持“法无禁止皆可为”的原则(此处的“法”即为公司章程)。否则,若坚持只有公司章程规定可以做,公司才能做的观点,一方面会使得公司章程必须详细列举公司可为之事,但事实上这是不可能也是不现实的事,一方面也

7、会束缚公司的手脚,不利于交易的顺利快速的进行,这与股东创设公司进行营利的目的背道而驰。如果公司章程并未对该公司是否可以对外担保作出规定,实际上意味着承认该公司具备此种能力。  二是在《合同法》颁布后,我国解决民事纠纷的倾向性意见是不轻易认定合同无效,合同法中关于可撤销合同的范围扩大和无效合同的范围缩小就表明了这一趋势。这样规定实际上是把契约这一私法范畴的处分权利还给当事人,以充分调动各经济主体的积极性,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协调发展。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追求的是利益的最大化,因此,承认当事人契约自由无疑是明智的选择,当然包括公司可否为他人作出担保的选

8、择。因此,如果在新《公司法》实施后公司股东会有权决议禁止公司对外担保的则完全可以通过修改章程予以弥补。在公司章程未作明确规定禁止公司对外担保的情形下,既不宜否定公司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