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抢劫罪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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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抢劫犯罪对象的思考-----张叶超一、抢劫犯罪和抢劫犯罪的对象(一)关于抢劫罪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其它令被害人不能抗拒的方法,当场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抢劫罪作为一种严重的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犯罪,从古至今就一直是刑法打击的重点。自建国以来,在我国发生的刑事案件中,侵犯财产罪一直是发案率最高的一类犯罪。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社会物质财富的积累,公民收入普遍提高,不法分子的抢劫、盗窃、诈骗等犯罪案件,同时呈上升的趋势,给社会造成了巨大的危害,同侵犯财产犯罪作斗争,切实保护公私财产,维护社会安定,促进我国经济建设发展,成

2、了我国刑法面临的艰巨任务。然而,现行《刑法》条款尽管对抢劫罪作了较具体的规定,而且最高人民法院作了《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但是由于法条本身简明,概括性强,司法解释权威有限制,以及法条赖以表达的文字词句本身也具有多义性和模糊性,在法学理论界里对此也存在着不同的理解和看法,所以导致司法实务中在抢劫罪认定的一些方面理解不同,作法不一,缺乏应有的同一性,因而不管是在法学界还是在司法界都对此产生了高度的关注和激烈的争论。尤其是抢劫罪的对象,刑法理论界对此作出了很多研究,但至今仍未在刑法理论上达成普遍共识,在立法上也只是作出了概括性的法律条文而未能有明确具

3、体、可操作性的规定。这在司法实践中导致了负面的影响,比如说相同事实在不同法院,甚至同一法院的不同时间段,常常被作出相去甚远甚至是截然相反的判决。从而不仅因犯罪所受到的判决畸轻畸重而显失公平,不利于对犯罪的教育改造,更不利于有效地打击抢劫犯罪,而且也因对执法缺乏统一性而对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产生消极影响。因此,正确认定抢劫罪,对犯罪人给予其罪责相适应的刑事制裁,无疑对于打击抢劫犯罪,抑制抢劫犯罪的发生会起到决定性的作用。(二)关于抢劫犯罪的对象抢劫罪作为犯罪类型的一种,其犯罪对象理所当然具有所有犯罪对象都具有的一些共同特征或者说是犯罪对象的一般特征。因此,在分析认识和理

4、解抢劫罪的对象之前,有必要对所有犯罪对象的一般特征加以认识把握。那么何为犯罪对象?目前,在国内法学界对此有几种普遍认同的定义:犯罪对象是指所作用的法益的主体或物质表现张明楷,《刑法学》(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03年,第159页。;犯罪对象是指犯罪行为直接作用的具体的人或物陈兴良,《本体刑法学》,商务印书馆,2001年,第266页。;犯罪对象是指危害行为所直接作用的,并能够体现该行为侵犯的刑法保护的社会关系的人或物张炳明,《刑法》,四川人民出版社,1998年,第77页。;犯罪对象是指犯罪行为直接作用或者影响的作为社会关系主体和物质表现的人或物 曾宪义,《刑法教程》,

5、法律出版社,2001年,第646页。。认真分析以上这几种定义,不难发现其只是在文字表述上有所不同,并没有什么实质上的区别,都揭示了犯罪对象是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主体或者物质体现这一本质性的特征。一般法学理论为犯罪对象归纳出以下三个基本特征:1.犯罪对象是具体的人或物这里的人是指有生命的自然人。单位不能成为犯罪对象,而只能指作用于组成单位的具体的人或物。物则指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而客观存在的具有一定经济价值与使用价值的物质,它既可是有形的也可以是无形的。2.犯罪对象必须被某些危害行为所直接作用..作为犯罪对象的人或物是客观存在的,当它们在没有危害行为作用时,只能表现其本

6、身,而不能称之为犯罪对象。当危害行为的实施并作用于它们时,它们才成为犯罪对象。危害行为的直接作用,主要指危害行为使对象在性质、数量、结构、状态等方面发生变化。3.犯罪对象体现刑法所保护的法益人是法益的主体,物是法益的物质表现,不同的对象体现不同的法益,犯罪行为的构成必须以危害行为的发生侵害了刑法所保护的某种法益为要素要件。以此,犯罪对象必定体现出一定的法益受到损害,不能体现法益的物不能称为犯罪对象。根据犯罪对象的一般理论可知,抢劫罪的对象是抢劫行为所直接作用产生影响的具体的人或物。具体的人是某种合法权益的主体,具体的物则是该合法权益的物质体现赵秉志,《侵犯财产罪》,中

7、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年,第45页。。在刑法理论上就有学者认为,由于在抢劫犯罪中,被害人人身是犯罪人所采取的暴力、胁迫或者其它令被害人不能抗拒的方法等手段行为所指向的对象,即暴力、胁迫或者其它方法所及的人是抢劫犯罪的第一对象,侵夺对象所及的物则是抢劫犯罪的第二对象甘雨沛,《犯罪与刑罚新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1年,第623页。我认为抢劫犯罪的对象,仅仅指除人身外之财物,因抢劫罪的客体具有双重性,如果人身单独作为犯罪对象,则不符合法律规定。将其按照性质特点可以分为一般对象和特殊对象。一般对象主要指遭到不法侵害的受害人所合法控制的财产,而特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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