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际法与和谐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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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国际法与和谐世界国内法律有维护统治者利益的一个方面,也有调整社会关系,确保社会秩序的另一个方面。作为国际法来说,除了国家之间可以用来维护国家利益,进行国际斗争的一面之外,也还有协调国家关系,维护国际秩序的另一面。由于国际法是调整国家之间相互关系的准则,因而国际法与国际社会乃至整个世界有着更大的联系。国际法在被有关国家作为斗争工具的同时,本身就有着缓和国际冲突,维护世界和平的重大意义。国际和平的理想化状态即是国际和谐状态。和谐世界是国家之间关系的最佳协调状态,是国际法的重要理想。在现代世界中,国际法的维护国际社会和谐的意义得到了空前的凸现,建立和谐世界应当

2、成为国际法和国际和平的现实目标和崇高理想。中国应当在建设自己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同时,也为和谐世界的建立作出自己应有的贡献。本文拟对此问题发表一些粗浅的看法,与学者们共同探讨。―、利用法律尤其是国际法维护国际和平是法学家们的崇高理想对于国际法,法学家们曾经有过诸多定义,这些定义表现了他们对于国际法的认知,也表现了他们对于国际法的期待。“在对国际法下定义的时候,也不能从抽象的标准出发,而只能从一个具体的社会,即从一些国家组成的社会出发,这些国家组成的社会在历史的进程中已经形成了一个社会学的和规范性的统一体。“国际法或万国法是一系列规则的总称,这些规则一按照通

3、常的定义一调整各国在其彼此交往中的行为。”[2]“国际法是对国家在它们彼此往来中有法律拘束力的规则的总体。”[3]上述定义都表明,国际法是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法律,是国家之间相互冲突与协调的产物。历史上,法学家们对于国际法有着大量的经典性的论述。对于法、国际法与国际和平之间关系的探讨,始终是国际法学者关注的最重要的主题之一,从古罗马时期一直到当今,相关论述层出不穷。在此,笔者仅仅选择具有代表性的西塞罗、格老秀斯和康德的相关思想和理论做一个简要的论述,以说明维护国际和平是国际法学者的崇高理想。古罗马的西塞罗提出了“世界国家理论”认为法律在其中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

4、用。他说:‘法律不是由人的才能想出来的,也不是什么人民的决议,而是某种凭借允行禁止之智慧管理整个世界的永恒之物。他们说那第一的和终极的法律乃是靠理性令一切或行或止的神明的灵智。因此,法律由神明赋予人类,它理应受到称赞,因为这是智慧之士允行禁止的理性和心智。”[4西塞罗认为法律来自神,而不是来自人民,当然有其历史和认识的局限,但是他由此推论出的法律神圣性,法律对于人类世界的意义是值得我们思考的。他论证了法律对于人类生活的意义时指出,“须知即使是宇宙,也都服从于神明,大海、陆地听命于它,人类生活听从最高法律的命令。9西塞罗的这一法律思想始终是一致的。他在《论法

5、律》第3卷中也如此论述道:如同宇宙基于其各部分的统一的自然性,依靠着它们之间的协调一致而维持和存在一样,人类也这样由共同的天性把他们结合到一起,但却由于恶习而互相纷争,并且不理解他们是有共同的血统,处于同一的安全保护之下。如果人们之间的协调性得以维护,那么人类便可过神样的生活。6]法律对于人类和平生活的价值,跃然纸上。荷兰的著名法学家、国际法的创始人格老秀斯,对于国际法促进世界和谐的思想有着重要的历史和理论贡献。他在人类历史上的第一部严格意义的国际法著作《论战争与和平法》中指出:国际法就是一切国家或多数国家合意采用和制定的一种法则。因为个人与个人之间,要使

6、全体获得相安与幸福,而制定国内法;所以国家和国家之间,要想使全体获得相安与幸福,而制定国际法。如果个人只顾眼前的私利,而不尊重国内法,便破坏了永久的和子孙的利益;所以不遵守自然法和国际法的国民便会破坏将来和平的保障n。他对战争的态度也同样表明了他对国际法、对和平的认识。他从国际法的角度并不认为战争都是不正当的。在他看来,为和平而战,为保卫生命财产而战,都是正当的。正当的战争是为了和平,而不是破坏和平。他所反对的是不合法的战争,因为不合法的战争是对和平的破坏[8]。格老秀斯关于战争与和平的关系的论述,对于人类世界的和平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他把战争看作是促进人

7、类世界和平的手段与途径。德国著名的哲学家和法学家康德对国际法作出过极为精彩的论述。他是从国际法的产生来阐释他的国际和平思想的。他说,在自然状态时,“这种自然状态是一种战争状态,强者的权利占优势,虽然事实上不会老是发生真正战争和持续不断的敌对行为。在这种状态下,各民族的国家都感到不安全,从战争获得的财富也只能是暂时的占有。于是相邻的民族或国家,就会订立最初的契约,结成联盟,摆脱战争状态,各国根据国际法行动,力图建立一个由法律规定的和平的国际社会。康德明确反对国际战争,他认为一个公民社会,如果统治者要求人民去作战反对别的国家,那么,每一次宣战必须经过公民的同意

8、或通过他们代表的同意。只有一种情况才是正义的战争,那就是有一个不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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