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法原则与民法规则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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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民法原则与民法规则之间的关系一、民法原则与民法规则的区别民法原则,是适用于民法的特定领域乃至全部领域的准则。适用于民法全部领域的准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如公序良俗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平等原则、意思自治原则等即属基本原则。适用于民法特定领域的准则,是民法的具体原则。如适用于债务履行的实际履行原则、适当履行原则,适用于损害赔偿范围的完全赔偿原则等,均属具体原则。民法基本原则与民法具体原则之间存有如下差异:1民法基本原则是民法的根本准则,贯穿于整个民法,统率民法的各项制度及规范;民法具体原则是某个或某些合同制度的一般准则,适用于特定的范围。2)民法基本原则体现民法的基

2、本价值,是民事立法、执法、守法及研究民法的总的指导思想;民法具体原则虽然也体现基本价值,但其直接反映的是特定的普通价值,仅是特定领域或环节的指导思想。3民法基本原则是统治阶级对民事关系基本政策的集中体现,反映着社会经济生活条件的本质要求;民法具体原则对此则体现和反映得往往间接一些。民法规则,是由构成要件与法律后果组成的具体明确的法律规则。它与民法原则虽然同为法律规范,但二者存在着明显的区别:1在内容上,民法规则明确而具体,具备构成要件与法律后果,裁判者自由裁量的余地相对有限。与此相比,民法原则则概括和抽象,或者没有明确的构成要件、法律后果,或者欠缺一些构成要件、法

3、律后果,在法律适用时需要裁判者予以价值补充。2)在适用范围上,民法规则因其内容具体明确,故只适用于某一类型的民事行为或民事关系。而民法原则因其覆盖面广和抽象性强,故为民法的通用价值准则,适用范围远比民法规则宽广。3在适用方式上,民法规则是以全有或全无的方式”适用于个案的:如果某一民法规则所规定的事实是既定的,或这条规则是有效的,就必须接受该规则所提供的解决办法;或者该规则是无效的,对裁判不起任何作用。民法原则的适用则不同,不是以全有或全无的方式”适用于个案的,因为不同的民法原则具有不同的强度”,强度较高的民法原则对个案的裁判具有指导性作用,但另一民法原则并不因此无

4、效,也并不因此被排除在民法制度之外,因为在另一个案中,这两个原则的强度关系可能会改变。4在作用上,民法规则具有比民法原则强度”大的显著特征,即相对于民法原则,裁判者更不容易偏离民法规则作出裁判。因此,可以说,民法规则形成了民法制度中坚硬”的部分,没有民法规则,民法制度就缺乏硬度。但另一方面,民法原则也是民法必不可少的部分,它是民法规则的本源和基础;它可以协调民法规则之间的矛盾,弥补民法规则的不足与局限,甚至可以直接作为法官裁判个案的法律依据;同时,法律原则通过对法官自由裁量”的指导,不仅能保证个案的个别公正,避免僵化地适用法律规则可能造成的实质不公正,而且使民法制

5、度具有一定的弹性张力,在更大程度上使民法规则保持稳定。二、民法原则于全无民法规则场合的适用民法原则不仅仅是民法的基本价值、基本精神之所在,而且具有裁判功能,在若干情况下可以用作裁判的法律依据,包括在全无民法规则的情况下根据民法原则处理系争案件。当然,即使在全无民法规则的情况下,适用民法原则裁判案件,也并非单纯地、直接地把民法原则作为请求权基础适用于系争案件,而是依然将目光反复地巡视”于民法原则与系争案件之间。裁判者遵循民法原则所内含的价值、精髓,历经较为复杂的自由心证,在内心里将民法原则化为具有构成要件和法律后果的具体规范,将之适用于个案。这是因为民法原则有些不具

6、备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为民法通则》)第5条规定的公民、法人的合法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原则;有些具备部分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为合同法》)第8条规定的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即合同严守合同神圣)原则;有些具备部分构成要件但欠缺法律效果,如〈合同法》第6条规定的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当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有些具备部分构成要件但法律后果不明确,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为物权法》)第7条规定的物权的取得和

7、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即公序良俗原则。众所周知,没有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的条文不是请求权基础,难以据此裁判案件。对此,以下结合个案进行论述。银行甲向银行乙开出一份不可撤销的信用担保函,受益人为银行乙。该保函规定:现我行应申请人丙公司的要求,开立以贵行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的人民币信用担保函。我行保证,当申请人丙公司收到外贸代理人丁公司收取合同预收金的通知书时,应立即将款汇入外贸代理人丁公司在贵行开立的指定账户。如申请人丙公司不能按期将所需资金调入外贸代理人丁公司在贵行的指定账户,使贵行无法对外支付,贵行可主动将上述款项从我行的

8、账户划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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