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职律师业务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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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苏省司法厅推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业务指引一、如何推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一)党政机关、国有企业实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应做好的前期相关工作党政机关实行公职律师制度应当完成的主要工作:一是制定单位开展公职律师工作方案。主要包括:1、明确单位内负责公职律师管理的部门(机构)设置及负责人;2、明确单位内专门从事法律事务的部门、岗位;3、公职律师管理部门(机构)和其它相关部门(主要指组织人事部门)的职责分工;4、公职律师参与本单位重大决策、重要文件起草等工作机制;5、经费保障制度(公职律师交纳的律师协会会费由所在单位承担)。二是制定本单位公职律师管理办法

2、。主要包括:1、公职律师遴选条件及遴选申报审核程序;2、公职律师岗位职责;3、公职律师日常业务管理制度;4、公职律师业务交流培训机制;5、公职律师岗位履职考核制度;116、公职律师奖励惩戒制度等。三是向司法行政部门书面提出开展公职律师工作的申请。国有企业实行公司律师制度应当完成的主要工作:一是制定开展公司律师工作的方案。主要包括:1、公司内部法律顾问中符合申请担任公司律师基本条件的人员情况;2、公司律师事务部和其它相关部门(主要指人力资源部门)的职责分工;3、拟设立的公司律师事务部组织架构(根据《实施意见》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公司律师承担公司法律顾问的职

3、责,为推行公司律师制度的有效落实,建议公司律师事务部应在公司组织架构中设置为一级部门,将法务部门纳入其归属,直接向公司决策管理层负责);4、公司律师事务部及公司律师参与本公司重大决策、重要文件起草等工作机制;5、经费保障制度(公司律师交纳的律师协会会费由所在公司承担)。二是制定公司律师管理办法。主要包括:1、公司律师律师事务部工作职责;2、公司律师遴选条件及遴选申报审核程序;3、公司律师岗位职责;4、公司律师日常业务管理制度;115、公司律师业务培训机制;6、公司律师岗位履职考核制度;7、公司律师奖励惩戒制度等。三是向司法行政部门提出设立公司律师事务部

4、的申请。(二)设定公职律师公司律师遴选的底线条件为更好地推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建设,履行好《实施意见》赋予司法行政部门的工作职责(第二十八条),经省司法厅厅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在《实施意见》明确的基本身份、岗位、资格条件之外,依据《律师法》第五条、七条的规定,参照《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第十二条的规定,设定公职律师公司律师遴选的底线条件。各地要及时指导各申请单位在身份、岗位、资格、底线条件之上进一步制定完善本单位的遴选标准。《实施意见》明确可担任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的基本身份、岗位、资格条件:1、党政机关公职人员,国有企业签订劳

5、动合同的员工(身份条件);2、在党政机关专门从事法律事务工作或者担任法律顾问,在国有企业担任法律顾问(岗位条件);3、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资格条件)。公职律师公司律师遴选的底线条件:一是11依据《律师法》第五条、七条的规定,设定遴选的底线条件: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未曾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3、未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4、品行良好。二是参照《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不宜从事律师职业的不良品行”的规定,针对“品行良好”的要求,设定遴选的底线条件:1、无因故意犯罪但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

6、刑罚,被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或者被人民法院免除刑罚的情形;2、无治安行政处罚的记录;3、无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记录(承担主要或重要领导责任的除外);4、未因违法违规行为被相关行业主管机关或者行业协会吊销职业资格或者执业证书;5、未因弄虚作假、欺诈等失信行为被追究法律责任;6、无其他产生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行为。(三)申请开展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工作及申请颁证程序根据《实施意见》的要求,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推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负责向经遴选、审核通过的人员颁发律师工作证书。11各党政机关、国有企业应按照司法行政部门规定的要求,提交单位有关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建

7、设的相关材料及开展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工作的申请;符合条件的人员,应当经本单位遴选后,通过单位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交颁发证书的申请及相关材料。具体申请程序如下:1、省级党政机关、省属国有企业向省司法厅提出申请,由省司法厅审核。2、设区市级党政机关、设区市属国有企业向设区市司法局提出申请,由设区市司法局审查后报省司法厅审核。3、县(市、区)党政机关(含乡镇党委政府)、县(市、区)属国有企业,经县(市、区)司法局初审后,向设区市司法局提出申请,由设区市司法局审查后报省司法厅审核。4、省内垂直管理部门,由省级部门统一向省司法厅提出申请,由省司法厅审核。5、继续在我省

8、大型民营企业开展公司律师试点工作,以工商登记地为归属原则,按前述程序办理。(四)申请开展公职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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