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行政强制执法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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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通运输行政强制执法培训歙县交通运输局运管科2012年8月1日今天培训的主要内容就是依据《行政强制法》,参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并结合我县交通行政工作实际所归纳总结出来的。由于时间和本人水平有限,其中不免有不足之处,希望大家能不吝指出,与大家共勉。《行政强制法》经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并于2012年1月1日起实施。《行政强制法》与《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并称为行政法典三部曲。行政处罚法解决的是乱处罚,行政许可法解决的是乱审批,行政强执法则解决的是乱执行。今年交通运输部出台了交政法〔2012〕45号《关于公布

2、交通运输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文件,决定取消规章中的行政强制措施4项,废止规范性文件23件,修改规范性文件10件(具体内容可以到交通运输部网站查看)。此次修改与行政强制法第四条和第十条的规定密切相关。行政强制法第四条规定,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其第十条规定,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今年6月20日和21日,我局组织一线执法人员,分两批参加县法制办举办的行政执法培训,并进行了行政执法考试。其中有一道题目是这样的:“法无禁止即自由,法无授权即禁止”。我们来看看这句话的含义。“法无禁止即自由”

3、这个观点是说凡是法律没有禁止的,作为老百姓做了都不是违法的,这个自由是说老百姓的自由,而不是政府行为的自由;从另一个角度讲政府执行法律就应当有所为,有所不为;“法无授权即禁止”这个观点是说凡是未经法律明确授予的权力都不是合法权力。我们先来学习一下今年修改的与我们行政执法密切相关的两部行政规章,这两部规章都将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暂扣证件”的权力直接删除。因为这两个规章中有关暂扣证件的规定无上位法支持,而规章是无权设定行政强制措施的。即所谓的“法无授权即禁止”。1、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二条进行了修改。原条款是:客运经营者违反本规定后拒不接受处罚的,

4、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暂扣其《道路运输证》等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颁发的相关证件,签发待理证,待接受处罚后交还。2012年3月14日交通运输部第3次修正,修改为:“客运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过程中,可以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将其违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客运经营者拒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将其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通知违法车辆车籍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为能否通过车辆年度审验和决定质量信誉考核结果的重要依据。”2、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一条进行了修改。原条款为:

5、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违反本规定后拒不接受处罚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暂扣其《道路运输证》等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颁发的相关证件,签发待理证,待接受处罚后交还。2012年3月14日交通运输部第3次修正,修改为:“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过程中,可以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将其违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拒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将其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通知违法车辆车籍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为能否通过车辆年度审验和决定质量信誉考核结果的重要依据。”对违法

6、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依据是《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现在,我们来看对暂扣车辆的规定。2004年4月14日国务院第48次常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63条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对没有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车辆予以暂扣的,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不得收取

7、或者变相收取保管费用。”因此,我们在对“黑车”实施暂扣措施是有法可依的。《行政强制法》刚出台,云南省就在修改道条时把对“黑车”实施暂扣车辆的条款删除了,做法有点超前了。第一部分:交通运输行政强制规范和种类一、交通运输行政强制行为规范(一)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1、对案件事实基本调查清楚,确有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必要的,实施前须制作《交通运输行政强制措施(执行)审批表》,向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2、由两名以上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实施;3、出示执法身份证件;4、通知当事人到场;5、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

8、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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