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doc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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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创造和保持整洁、优美、文明的城乡人居环境,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和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是指政府领导、部门合作、全民参与,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宣传、教育等措施,对城市和乡村的容貌秩序、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公共服务和绿化生态等进行整治和管理的活动。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环境综合治理

2、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成立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委员会,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其工作机构设在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主管部门,负责具体日常工作。第五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监督管理工作。发展改革、公安、民政、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交通运输、水利、农业、林业、园林绿化、卫生、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门及供销社、铁路、电信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和任务分工,依法负责有关城乡环境综合治

3、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政执法部门可以依法委托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主管部门行使相关执法权。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的具体工作,对村(居)民委员会的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进行指导、督促。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的需要,明确乡镇、街道办事处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专门工作机构,建立职能化管理队伍。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总体规划、相关标准和年度工作计划。制定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总体规划应当符合城乡总体规划要求,遵循城乡统筹、合

4、理布局的原则,保持传统风貌,突出地方特色,营造宜居环境。制定的总体规划和相关标准应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年度工作计划应纳入绩效管理,定期检查考核。世界遗产地城市、风景旅游城市、省级以上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国家园林城市、省人民政府命名的园林城市,其行政管辖的城市、县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严于国家规定的城市、镇容貌和环境卫生标准。第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城乡环境基础设施建设以政府投入为主。鼓励社会投资参与建设和经营。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机关

5、、团体、企事业单位、学校、居(村)民委员会、社区应当加强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的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城乡环境文明卫生意识,树立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公益性宣传和舆论监督。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先进技术,提高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水平。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尊重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人员的劳动,不得妨碍、阻挠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人员履行职责。鼓励公民对损害、破坏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的行为进行劝阻和举报。第

6、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在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责任区制度第十三条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实行责任区制度。第十四条城乡环境综合治理责任区按照下列原则确定:(一)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二)河道的沿岸水域、水闸,由岸线、水闸的使用或者管理单位负责;(三)公路、铁路、机场、车站、码头、地铁及其设施,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四)公园、商场、医院、宾馆、酒店、文化娱乐场所、体育场馆、农贸市场、商铺等场所,由产权人或者经营、管理单位负责;(五)机关、团

7、体、学校、企事业单位内部及规划红线范围内的区域,由所在单位负责;(六)施工工地由施工单位负责,待建地块由业主负责;(七)保税区、科技园区、独立工业区和经济开发区内的公共区域,由园区管理单位负责。按照前款规定责任不清的地区,由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确定。城市道路、桥梁、地下通道、公共广场、公共水域等公共区域的容貌和环境卫生,由城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乡村的道路、桥梁、公共广场、公共水域等公共区域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第十五条责任区应当明确城乡环境综合治理责任人。责任人由责任区法定代表人或者产

8、权所有人、经营者担任。责任人应当履行以下责任:(一)建立健全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相关制度;(二)指定专门机构、人员负责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具体工作;(三)配备、完善和维护环卫设施;(四)建立日常保洁队伍,保证责任区的容貌秩序、环境卫生达到有关标准。责任人对责任区内违反城乡环境综合治理规定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要求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执法机关等执法部门依法处理。第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与下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与责任区责任人签订城乡环境综合治理责任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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