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天天文库
浏览记录
ID:20507003
大小:60.50 KB
页数:10页
时间:2018-10-13
《论和谐社会中法的自由价值的构建》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论和谐社会中法的自由价值的构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然要求推进民主法治建设。自由是人类追求的一种目标和生活境界。在实现和谐社会的进程中,法是社会的主要规则的时代,自由需要通过法和在法的范围内来实现。当代中国法律应当以自由本位为价值观,以实现人的全面自由发展作为中国现代法治的新走向。 关键词:和谐社会自由法治权利 简介:胡悦,1983年6月出生,女,陕西西安人,硕士,研究方向:政治;张晓荔,1970年7月出生,女,陕西西安人,硕士,研究方向:政治 法治已成为当代世界各国经济社会发展的一个历史潮流和大趋势。法治作为人类最高法律秩序,重理性,讲规则,
2、法律至上性是其突出特点,但法治能否得到确立和实施最终还是“人”的因素在起作用。中国人讲究“仁爱”、“爱人”,儒家提倡的仁、义、礼、智、信与现代法治精神不仅不相矛盾,反而具有一定的契合性,体现出中国文明的精髓——和谐。因此,法治必须以人为本,在法律制度设计中必须考虑的人的需要,着眼人“全面而自由的发展”。事实上,要求自由的欲望乃是人类根深蒂固的一种欲望,自由是构成人类理想的要素,同时也是人类社会活动的基本的价值取向,所以历史上许多著名的思想家都孜孜不倦地分析自由的概念,探究自由的本质,并为人类的自由呼喊和斗争。而法治也在保障和促进自由的过程中成为自由的象征。
3、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和谐社会,必定是一个法治社会,惟有法治方有和谐。 一、我国法的自由价值的缺失 法的价值是法律作为客体对主体——人的意义,是法律对于人的需要的满足。法律是“自由的科学”,“为了保障自由,我们才是法律的奴仆”等的脍炙人口的格言法谚阐释了法律和自由的内在联系,自由成为法律无法磨灭的胎记。而且,当代中国正进行着一场深刻的体制变革,自由的价值在更深层次上契合了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诚然,由于主体多元性及其需要的多样性,相应的法的价值自然不限于正义价值、公平价值、自由价值、秩序价值等,但比价值的认知更重要的是对价值冲突的协调。笔者认为,在当代中国
4、,相对法的其他价值而言,法的自由价值的缺失仍然严重存在,这种缺失不仅体现在观念方面,而且已影响到法治建设,具体体现在以下方面: 其一,缺乏自由的文化传统。“对于人来说,只有体现自由的东西才是好的”1,如果人没有自由,完全为客观所决定,那么人的社会性也会消失。而在我国,从形式上来说,尽管“自由”一词早在《礼记》《后汉书》就出现,但是当时没有对自由进行深刻的认识和深入的挖掘,只是偶尔出现的普通用语。从实质上来说,在当时,民众对于自由的追求在长期的封建大一统社会状况下,在强大的专制政权的作用下,根本不可能形成自由主义的氛围。特别是自施行“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之
5、后,凡有违儒家经典的言论,有悖于纲常礼教行为统统斥之为逆行,要受到宗法制度的惩罚,这给处于社会关系中的每个人都戴上了一层难以挣脱的枷锁。种种限制自由的思想和举措在民众追求自由主义的道路上扮演着的“刽子手”的角色,严重窒息了人民的自由和民主,老百姓很清楚自己应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但不知“权利”、“自由”为何物。直到今天,“权利”、“自由”仍在很大程度上是学界和媒体所偏爱的用语,而民间对此还较为陌生。鉴于此,笔者认为,现代意义上的法治应该把人的自由和权利作为永恒的主题,充分尊重人的能动性和创造精神,以人权为核心来构筑,真正把以实现人的自由作为法治的目的和归宿
6、。因为培育民众法治信仰的一个起点,就是要求民众首先具有自由之精神。 权力的强力加强。在我国,没有自由的传统,却有权力肆虐的历史。权力高度集中的政治模式,一切立法、司法、行政大权最后都听命于皇权。皇帝贵为天子,其权力是天赋的,其范围是无限的。以强权为后盾的官僚机构是民众的衣食之母,对民众的所有活动都要进行管理,以此维护自己的政治地位和经济利益。在这个意义上,强权和自由是根本对立的。新中国成立后,人民当家作主,对国家制度进行根本改造,但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权力过分集中自由并没有被足够尊重,“以言代法”、“以权大法”虽是前近代专制统治时代的惯性思维,如今仍然被少
7、部分官员奉为信条,他们从个人好恶和主观经验出发,随意决策,朝令夕改,不守秩序,不受约束,“长官意志”被发挥的淋漓尽致,他们的“报告”、“命令”中也提及“法律”,但这一本来神圣的法治术语已沦为人治的遮蔽羞布。也有些官员把“权”与“法”当成可交互使用的工具。在在少数官员的眼中,法律的锋芒只针对民而不针对官,现实中某些管理者受“依法治国”的“启示”,提出“依法治县”、“依法治水”等似乎与法治持边的口号,但又有几人能清楚的认识到管理者自己首先应该依法办事呢?而这恰好是“法治”的精神之所在。因此,官方片面为民众套上法律的“紧箍咒”恰恰是对法治的亵渎。施行法治,就要认
8、同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的合理界分,特别是要尊重市民社会相对独立的自由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