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目标及实在现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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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目标及实在现的法律保障最近几年来,我国房地业作为一个新兴的产业先是在沿海城市后又在内地城市迅猛发展。但从目前的形势来看,它还远未成为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的支柱产业。这表明在今后相当长的一个时期内,国家还须对房地产业采取发展的方针,因此,对房地产业实行宏观调控,将是国家的一个长期任务。我以为至关重要的是国家要从全局和长远利益出发,确立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目标以及实现这些目标的法律办法。为此,很必要对我国房地产市场的目前状况作一大体考察,然后针对已经出现的或者可能出现的新题目,提出相应的策略。  控制目

2、标之一:对耕地占有面积的控制  我们必须承认这样一个事实:我国正在面临着一场土地危机,而这种危机还可能由于房地产开发的失控而加剧。现在我手头没有把握全国性的由于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建立、房地产业的兴起以及城市扩张而占用耕地的数字,但相信那是非常惊人的。这就向国家提出了一个新题目,即如何处理好房地产开发和占用耕地的矛盾。客观地说,既要加快房地产业的发展,又要不占用耕地,是办不到的,现在新题目是要怎样采取办法把因房地产开发而占用的耕地控制在最小的限度之内。这个限度的确定必须考虑现有耕地面积、可供开垦为耕地的土地面积、人口增长猜测以

3、及其他建设可能占用耕地等多种因素。为了把耕地的占用减少到最低限度,我以为以下办法是必须采取的:  第一,把耕地占用的数额纳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长远规划、五年计划和年度计划。我国现有的长远规划和五年计划,仅仅是十分原则的夸大了要“切实保护耕地”,但并没有像其他事项那样规定具体的指标,这不能不说是一个忽视或者说缺陷,尽管各级政府都制定了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但它究竟是政府规定的,这也往往会由于政府的意志而随时修改计划。因此,在五年计划的国士开发计划中其他指标可以不列,但是耕地占用面积是必须列的。考虑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需要占用

4、耕地的依据不同,因此,我主张以后的五年计划,应当按地区分列占用耕地的数字,然后各地区在根据国家确定的耕地占用计划,层层分解,凡是列人计划的占耕地指标,不得突破。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计划执行的报告中,必须包括耕地占用情况,以便把耕地的占用纳人权力机关的监视之下。  第二,把耕地占用计划纳进指令性计划的治理范围。本来,指令性计划和市场经济的要求是不相容的,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指令性计划指标将会逐步减少乃至取消,但是耕地占用是一件非同小可的事情,还必须把它纳人指令性计划的治理范围,即使在其他市场经济的国家,也不是对耕地占用放任不管

5、。因此,在将来我国制定计划法的时候,还必须在特定领域肯定指令性计划在特定领域的地位并赋予执行的效力。  第三,强化依法批地的法律意识,严格追究非法批地主持者的法律责任。我国《土地治理法》对批地的权限作了明确的规定,该法实施以来,鉴于部分地方政府无视法律的规定,越权批准占用土地的现象十分突出,为此,国务院批转了国家土地治理局有关部分地方政府越权批地情况的报告,但是至今这一现象仍未能有效制止,横向多头批地(如开发区的管委会、综合开发办公室、开发指挥部、房地产公司以及乡镇政府都在批地)和纵向越权批地(如化整为零多次批地、下放审批

6、权等)仍然时有发生,造成土地供给总量失控。1993年,全国下达的用地供给计划为400万亩,而实际用地已达600万亩。造成这种状况,除了某些领导干部土地法制意识淡薄之外,还有两个重要原因,一是对越权批地行为的直接人缺乏应有的处罚。我主张今后应当把土地占用情况作为对政府官员进行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凡是非法或者越权批地造成严重后果的,除了可能招致罢免之外,情况严重的还应受到刑事处罚;二是对于非法或越权批准占用的土地,不宜采取事后按程序追认的办法。这种对“违法事实”的“正当追认”,往往会为那些违法行为者大开方便之门,就通常而言法律

7、不应当承认既存的违法事实。  控制目标之二:把房地产开发控制在城市规划许可范围之内  编制城市规划是《城市规划法》赋予城市人民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能。按照该法的规定,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治理。这表明房地产开发必须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在这里,和房地产开发紧密相关的,至少有以下三个新题目必须解决:  第一,城市规划本身的科学性。城市规划的科学性是由一系列因素决定的,其中和房地产开发有关的是城市总体规划中的城市的性质、城市建设用地布局,城市具体规则中的具体用地范围、建筑密度和高度、绿化用地等控制

8、指标以及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造等因素。对于这些因素的量化规定必须建立在***决策和科学决策的基础上,切忌少数行政主座意志主宰决策过程。《城市规划法》是1990年4月开始施行的,依据这个法律的规定,应当说各级人民政府都先后制定了本辖区内城市规划。在这些规划中有的比较科学,有的比较粗糙,有的纯属为了应付。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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