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说明与分析

一、案例说明与分析

ID:20502677

大小:165.50 KB

页数:6页

时间:2018-10-13

一、案例说明与分析_第1页
一、案例说明与分析_第2页
一、案例说明与分析_第3页
一、案例说明与分析_第4页
一、案例说明与分析_第5页
资源描述:

《一、案例说明与分析》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壹、案例說明與分析一、新聞在外生子為「人工受孕」不算通姦【2004/06/15聯合報】記者呂志明/台北縣報導台北縣詹姓婦人連生七個千金,林姓丈夫以傳宗接代為由,找公司女職員為他生了一個男孩並登記為長男。詹婦懷疑為通姦所生,但丈夫堅稱是人工受孕,檢察官偵查後認為林並未構成通姦,處分不起訴。雖然林姓男子獲得不起訴處分,卻不試著求得妻子的諒解,反而多次毆打她,詹婦一狀告到板橋地檢署,此案經檢察官偵查起訴後,板橋地方法院一審判處三月徒刑,並判准卅萬元的精神賠償。詹姓婦人表示,她自七十年嫁給從事建築業的林姓丈夫後,先後生下了七名

2、女兒,但丈夫卻未善盡家庭責任,經常在外面花天酒地,為了顧全家庭和諧,她忍氣吞聲不予計較,但丈夫卻變本加厲與公司塗姓女同事發生關係還於九十年間產下一子,丈夫並將這名非婚生子認領為長男,她在傷心之餘向板橋地檢署提出妨害家庭的告訴。對於妻子的指控,林姓男子表示兒子是他與塗姓女子以人工受孕的方法所生下的孩子,當時做這個手術是在桃園市的某一婦產科做的,這家診所目前已經歇業,絕沒有與塗女發生過性行為。而塗姓女子則向檢察官證稱,她是林姓男子公司的會計,當時她與林協議以代理孕母的方式產子,如果生下男嬰則可獲得二百萬元的報酬,反之則一毛

3、錢都沒有,而她總共施行二次人工受孕手術,均是取林姓男子的精子。她還說,前一胎因為是女兒,所以林沒有付錢也沒有領養,她當庭拿出一紙協議書為證。檢察官認為,這起事件證人塗姓女子提出協議書,以及林、塗兩人的供詞,證明其代理孕母的契約關係,既然兩人間無任何性交的行為,林姓男子所為與通姦罪的構成要件不合,故處分不起訴。二、案例分析認定孕母或情婦不可草率【2004/06/15聯合報】記者呂志明林姓男子把一名非婚生男嬰突然抱回家,並自言是為延續香火,請公司女會計做代理孕母生出來的,檢察官偵辦時未追查是否真有醫師替兩人做人工受孕,就遽

4、然認定兩人沒有通姦,似有可議之處。一般要告妨害家庭最直接有力的證據就是捉姦在床並拍照存證,這樣想賴也賴不掉;而這起妨害家庭官司,詹姓婦人雖然沒有掌握到「捉姦在床」的有力證據,但她丈夫將在外所生的兒子帶回家中,這個通姦的重要「證據」絕對不下於捉姦在床。然而林姓丈夫卻表示兒子是以人工受孕所生,而塗姓女子也拿出一紙協議書「證明」兩人之間的關係,檢察官最後認為兩人簽定代理孕母的契約關係「應堪採信」,因此處分不起訴。不過法界人士認為,既然林、塗兩人提到是以代理孕母方式生出來的,就應該傳喚當時替兩人做人工生殖技術的醫師出庭做證,以

5、釐清案情;更何況這起案件有疑點尚未澄清,如詹婦也已生了七名女兒,依照目前「人工協助生殖技術管理辦法」明顯不符資格。如果醫師違反施行代理孕母方式,將觸犯醫療法及醫師法,輕則罰緩重則解除醫師職務,相信沒有一位醫師膽敢拿著自己的前途開玩笑;而林、塗兩人到底是否真的為代理孕母的契約關係還是另有隱情,缺了醫師這個部分,實在難以做為有力證明。貳、案例涉及的法律規範與權益代理孕母的法律概念,現行民法並無適當之規範。首先,對於出借子宮的第三人而言,因為子宮是身體的一部份,非民法上之物,故不能適用租賃或借貸之法律關係。另外,孩子是由第三

6、人所生,依現行民法之規定,生母與子女之關係乃源自分娩,孩子因非提供卵子者所分娩,故無從以提供卵子者為母。所以要承認代理孕母制度,現階段唯有以特別法或例外規定之方式,直接承認孩子為提供卵子者之子女,並否認代理懷胎者因分娩所建立之親子關係,始能解決民法上所遇到的相關問題。但是即便如此,從社會大眾對代理孕母立法的反應來看,尚未形成充分共識,似乎無法達到法律概念所要求的社會價值之承認共識與儲藏。例如反對者認為,代理孕母立法,最大的錯誤即在於侵害親子倫理、違反人的尊嚴。台灣目前「代理孕母」尚未合法,法界對「代理孕母」的進展如下:

7、1.民國74年:台灣第一個試管嬰兒出生。2.民國75年:人工生殖技術倫理指導綱領,將代理孕母排除在合法外。3.民國86年:大法官戴東雄草擬「人工協助生殖法」,使代理孕母議題正式浮上台面。4.民國90年:行政院通過「人工生殖法草案」,明文禁止代理孕母制度,更明訂違反之罰則。1.民國93年:辦理「代理孕母公民共識會議」,形成有條件開放之共識,目前正著手進行「代理孕母法草案」之研擬工作。我國目前非自然生殖的相關法規僅有人工協助生殖技術管理辦法。衛生署擬有人工生殖法草案:本案所涉及的法律條文:人工協助生殖技術管理辦法:第1條為

8、健全人工生殖之發展,保障不孕夫妻、人工生殖子女與捐贈人之權益,維護國民之倫理及健康,特制定本法。第2條本法用詞定義如下:1.人工生殖:指利用生殖醫學之協助,以非性交之人工方法達到受孕生育目的之技術。2.生殖細胞:指精子或卵子。3.受術夫妻:指接受人工生殖之夫及妻,且妻能以其子宮孕育生產胎兒者。4.胚胎:指受精卵分裂未逾八週者。5.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