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银行监管法律制度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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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我国银行监管法律制度的完善根据我国加入WTO时的承诺,2006年末我国已实现银行业的全面开放。伴随着国际金融一体化程度的日益加深,建立健全我国银行业监管的法律体系显得尤为重要,事关我国金融业的发展和经济稳定。本文拟从我国银行监管法制存在的现状和问题入手,通过分析我国在银行监管方面的不足及问题产生的原因,提出对我国银行监管法律制度完善的几点建议。  关键词银行监管法律制度WTO  :D922.28:A    一、我国银行监管法律制度概述  (一)银行监管法律制度的界定。  银行监管是银行监督和银行管理的合

2、称,监督在汉语中的意思是监察和督促。管理泛指管辖、管束或处理等,经济学学者将管理称为管制或规制,其通常意义是指依据一定的规则对构成特定社会的个人和构成特定经济主体的活动进行限制的行为。可见,监督管理是一系列制约措施的集合。“银行监管是指银行监管机构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对银行机构和银行交易活动实施的监督和约束。”从监管的主体上看,广义上的银行监管除了中央银行(或其他金融监管当局)利用国家法律赋予的权力对银行业所实施的监督和管理外,还包含各银行机构的内部自律、同业自律性组织的行业监管、社会中介组织的社会监管,而狭

3、义上的银行监管仅指官方监管当局的监管,监管的主体是政府或准政府设置的实施银行监管的机构。  (二)我国银行监管法制体系的现状。  银行监管实际上是一个执法过程,健全的法律体系是银行监管的基础。我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国人民银行法》和《商业银行法》三部银行法已于2004年2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金融业的一件大事,它意味着构建我国银行业法律体系的三部基本大法相互联系、相互补充的法律框架初步形成。特别是《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大量吸收和借鉴了国际银行监管的先进理念和其他国家和地区银行业的法律制度,明确了监管

4、机构和相应的监管职责,强化了监管手段和措施,也对监管权力的运作进行了规范和约束,为银行监管提供了法律保障。  此外,还有一系列的金融法规和金融规章涉及了银行监管法制问题,如《借款合同条例》、《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金融机构管理条例》、《贷款通则》、《信贷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从形式上看,我国的银行监管法制体系已经完善了,然而实践中经常遇到运用银行法规的重叠、不协调和抵触的情况。深入分析现有的监管法制,就能发现既有的规则、制度还有缺陷、疏漏,而且亟待补充的问题大量存在。我国加入WTO之后,金融市场国际化

5、发展趋势日益明显,银行监管法制的国际化发展将成为高质量、有效率的银行监管法制体系构建的必然选择。银监会的成立是我国金融体制改革中极其重要的一步,然而银监会的设立、监管职权的取得和行使都依赖于银行法规的完善。离开了健全的银行监管法制,不仅银监会的行为失去了规范、约束、指引和保障,而且银监会也失去了监管的标准、权威、手段和基本前提。所以,完善银行监管法制是银监会实施优质监管的自身要求。因此,只有找出我国银行监管法制体系存在的不足,并且进行认真的补充和完善,使其适应WTO规则,才能使我国金融业在全球化趋势下安全

6、、快速发展。  二、我国银行监管法制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银行监管法制体系存在不科学之处。  我国现行的银行监管法制体系主要由三部基本法律——《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人民银行法》和《商业银行法》,国务院主持通过的行政法规及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发布的银行管理规章构成。这三个层级的法律法规本应是一个有机的协调整体,但是现实并非如此,尤其是后两类存在的问题尤为突出。从整部法律体系来看,在某些方面仍不如英国那样精炼灵活,也不像美国那样完整规范。其存在的主要缺陷,一是政策法规体系较为繁琐,二是存在着不配套、不协调

7、、不完整的现象,三是仍带有行政干预的痕迹。商业银行监管的一些法规实际上是稳固行政干预的手段。此外,我国的监管法规只注重限制与处罚性的条文,忽视促进效率与保护权益性的法律,不能迅速适应金融创新的发展。  (二)银行监管法制存在手段方式上的不足。  我国银行监管法制在手段方式上的不足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首先,目前我国银行业急需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由于存款保险制度在保护小额存款人、防止银行挤兑及维护整个银行体系稳定性等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因此世界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都给予了积极的肯定,并在

8、全世界范围内加以推广。然而存款保险制度在我国尚为空白状态;其次,我国银行业缺乏完善的市场退出机制。我国《商业银行法》对此种监管设了专章“接管和终止”,但是该法对银行因破产或主动退出市场的监管之规定过于简单,仅有原则性的条文,诸如关闭中债务清偿、债务重组、有效资产的承接、被关闭银行的托管等均无规定。另外银行不同于一般企业,它的破产有可能引发一系列的社会问题,法制必须对破产程序的各种问题设置监管。  (三)银行业内部监督机制比较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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