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矿权审批程序和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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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采矿权审批程序和要件一、采矿权审批事项依据、程序、要件和时限(一)依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第三条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一)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内的矿产资源;(二)领海及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矿产资源;(三)外商投资开采的矿产资源;(四)本办法附录所列的矿产资源。开采石油、天然气矿产的,经国务院指定的机关审查同意后,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一)本条第

2、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外的矿产储量规模中型以上的矿产资源;(二)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的矿产资源。开采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矿产资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管理办法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矿区范围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所涉及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登记管理机关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在审批发证后,应当逐级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备案。(二)程

3、序1.采矿权申请人内县国土资源局提出书面申请;2.采矿权中请人提交有关材料;3.县国土资源局组织人员实地检查、审查申报材料;4.准予登记的,采矿权申请人依照规定缴纳采矿权使用费和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价款,办理登记手续,领取采矿权许可证。(三)要件A.申请矿区范预留:1、新设立矿山企业申请划定矿区范预留提交以下资料:(1)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取得企业名称使用权的证明(复印件4份);(2)划定矿区范围的申请报告。内容包括办矿理由及简要论证,地质工作概况;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初步方案(含拟申请开采矿产资源范围坐标、储量及可靠程

4、度;拟建矿山生产规模、服务年限、资源综合利用方案等);矿山建设投资安排及资金来源;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等(原件4份);(3)申请开采的矿区范(以地质地形图或地质图为底比例尺1:2000-1:10000,以国家直角坐标标定矿区平面范以开采起止标高标注开采深度);(4)经储量认定机关批准的矿山建设相适应的地质报告(原件1份,复印3份);(5)探矿权人申请办矿的,应出具该区域勘查许可证复印件;探矿权经转让取得的,还应出具转让审批的有关文件(原件1份);(6)矿山所在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对申请人申请范围内矿业权设置情况的审查意见(原件1份,复印件3份

5、);(7)电子报盘。2、已设立的企业申请划定矿区范围预留提交以下资料:(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复印件,4份);(2)划定矿区范围的申请报告,内容与新设立企业划定矿区范围一样(原件,4份);(3)申请开采的矿区范(以地质地形图或地质图力底比例尺1:2000-1:10000,以国家直角坐标标定矿区平面范以开采起止标高标注开采深度);(4)储量认定机关批准的与矿山建设相适应的地质报告(原件1份,复印份);(5)探矿权人申请办矿的,应出具该区域勘查许可证复印件;探矿权转让取得的,还应出具转让审批的有关文件(原件1份);(6)矿山所在县(市、区

6、)国土资源部门对中请人中请范围内矿业权设置情况的审查意见(原价1份,复印件3份);(7)电子报盘。B、采矿权新立申请1、《采矿权中请登记书》(原件,4份);2、矿区范围图(图上应标出矿体分布及设计的井巷设施或露天开采最终开采境界)(原件4份);3、有相应资格单位编制的矿山设计或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原件1份,复印件3份);4、采矿权申请人资质条件的证明,含资金证明,设备清单,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原件或复印件,4份);5、开采矿产资源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环保部门的审查意见(原件1份,复印3份);6、矿山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保障措施报告及安全生产临

7、督管理部门的审查意见(原件1份,复印件3份);7、与矿山建设规模相适应的地质报告及储量认定机关的批准文件(原件1份,复印件3份);8、矿山所在县(市、区)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对申请人申请的矿区范围内矿业权设置情况的审查(原件1份,复印件3份);9、矿山企业占用矿产储量申报登记表(原件,2份);10、申请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采矿权的,还应报采矿权评估、确认的有关资料(评估确认工作在划定矿区范围预留后凭划定范围批文委托评估机构进行采矿权评估);11、矿山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属于桂国土资办[2002]15号文规定的小矿、零星分散矿除外)(原件1份,复印份3

8、份);12、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资料;13、《采矿权申请人申请登记记书》的电子报盘C、采矿权变更1、变更矿区范或开采方式的,应当向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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