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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旧货销售的增值税处理信息来源:中国税务报 字号:【大中小】 旧货销售的增值税处理信息来源:中国税务报 字号:【大中小】 新修订的《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施行后,企业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要想适用简易税率(即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的规定,需符合一定条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一是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
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二是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本通知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规定了继续执行的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优惠政策,其中包括:增值税
3、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关于开具发票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的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凡根据财税〔2008〕170号文件和财税〔2009〕9号文件等规定,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销售该类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应按《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来处理,相关税费通过“固定资产清理”科目处理。 在实务中,应纳增值税按4%征收率计算,但实际缴纳时却是
4、减半的部分,对其余金额的会计处理,有人认为要通过“营业税收入”科目下的“政府补助”核算。依照《企业会计准则——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规定,“营业外收入”科目,是核算企业发生的各项营业外收入,主要包括非流动资产处置利得、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利得、债务重组利得、政府补助、盘盈利得、捐赠利得等。那么,企业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半的税额是否在“政府补助”科目中核算?《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明确,税收返还是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先征后返(退)、即征即退等办法向企业返还的税款,属于以税收优惠形式给予的一种政府补助。增值税出口退税不属于政府补助。除税收返还外,税收优惠还包括直接减征、免征、增
5、加计税抵扣额、抵免部分税额等形式。这类税收优惠并未直接向企业无偿提供资产,不作为本准则规范的政府补助。因此,适用减半征收的增值税政策,属于直接减征形式,不符合“政府补助”的核算要求,会计处理减半征收的增值税额,不应在“营业外收入”中核算。 举例说明上述规定的会计及税务处理如下: 例:某企业2005年购入1台生产设备,原始价值为100万元,已提折旧80万元(不考虑其他因素)。2009年5月20日,该企业将设备对外销售,取得收入5万元。 会计处理: 1.固定资产转入清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20万元 累计折旧80万元 贷:固定资产100万元。 2.收到处
6、置收入 借:银行存款50000元 贷:固定资产清理50000元。 3.发生的税费应缴纳的增值税额为50000÷1.04×4%×50%=961.54(元) 借:固定资产清理961.54元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961.54元。 4.结转固定资产净损益 借:营业外支出150961.54元 贷:固定资产清理150961.54元。 税务处理: 1.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上记载的货物金额为48076.92元,适用税率为4%,应纳税额为1923.08元。 2.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时,应作如下处理: (1)将处置收入不含税金额填入第5
7、栏,即“(二)按简易征收办法征税货物销售额”为48076.92元; (2)将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金额填入第21栏,即“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为1923.08元; (3)将减征金额填入第23栏,即“应纳税额减征额”为961.5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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