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罚金刑在我国的适用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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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罚金刑在我国的适用与完善内容:罚金刑在我国的刑罚体系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实践中罚金刑的适用率也越来越高。在实践中,由于罚金刑裁量原则不科学,罚金刑执行制度和事后保障制度的缺位,罚金刑的适用遇到了不小的困境,执行手段的缺失也导致了“空判”的发生。本文对改革与完善我国罚金刑及其相关制度提出了一些建议,力求解决罚金刑所遇的困境。  关键词:罚金刑;执行;裁量原则;保障制度难者  :D924.13  :A    一、罚金刑的功能    罚金刑的功能是指国家通过对某些犯罪制定、适用和执行罚金刑可能对人们产生的积极作用。和其他刑罚的

2、一般功能相比,罚金刑作为财产刑的一种,其功能不仅表现为对犯罪人财产的剥夺,而且表现为对此产生的种种心理上的效应。一般来讲,罚金刑具有如下功能:    (一)个别威慑功能  个别威慑功能可以说是罚金刑最直接的功能。通过对犯罪人适用罚金刑,不仅让他无法从犯罪行为中获得任何收益,更主要地是罚没了其合法占有的一定数额金钱,使他们切切实实地感受到这种犯罪是“偷鸡不成反蚀把米”,从而从心里上对犯罪人起到威吓作用。    (二)限制、剥夺犯罪能力的功能  罚金刑自产生之日起,始终伴随着经济和经济犯罪而存在,尽管西方国家对一些短期自由刑

3、及过失犯罪也处以罚金刑,但我国刑法主要将罚金刑规定在“破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罪”和“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两章中,主要针对的还是经济犯罪、贪利型犯罪,其主要目的是抑制犯罪人贪财图利动机,以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根据刑法的规定对他们适用罚金刑能够起到限制甚至剥夺其再犯罪之能力,客观上有效地抑制其贪欲的进一步膨胀。    (三)对受害人的安抚功能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受害人所获得的民事赔偿应当先于罚金优先受偿,《刑法》第36条第二款规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应当首先承担对被害人的

4、民事赔偿责任。”这种民事赔偿责任优于罚金刑的规定,既反映了我国刑事立法的科学性,更是出于对受害人的权利的保护。    (四)法制教育功能  对于广大守法公民来说,无论是自觉守法,还是自发守法,罚金刑的立法与司法实践对他们的社会正义观念、平等的权利义务观念、公正的均衡心理都会起到维护与鼓励作用,从而增强他们对各种贪财图利犯罪作斗争的信心与决心。    二、我国现行刑法中关于罚金刑适用的问题    我国79年刑法规定适用罚金的条文只有20多个,适用罚金刑的范围非常窄,而97年修订后的刑法中,具有罚金刑的条文达139个之多,适

5、用范围也大大扩大,在“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侵犯财产罪”、“危害国防利益罪”、“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中均有所规定。我国关于罚金适用的刑法体系总体来看是比较科学的,但其中也有不足之处,如罚金刑的裁量原则的不科学,罚金刑适用机制和执行制度的不健全常常导致“空判”现象的发生等。    (一)罚金刑裁量原则的不科学  罚金刑的裁量原则,是指法院对犯罪分子判处罚金时,决定科处罚金数额的根据。《刑法》第52条规定:“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的情节决定罚金的数额”。这一规定

6、表明,犯罪情节是法官确定罚金数额的唯一依据,应该说这样的立法体现了罪刑均衡原则。  然而。在实现了这一形式公平的同时,却失去了实质性的公平。此外,有些犯罪人因家庭贫穷,无力缴纳罚金,即使法院对他们依法判处了罚金,也因不能得到有效的执行而导致了判决的内容成为一纸空文。由此,脱离执行实际、不考虑犯罪人的经济状况的罚金裁量原则,并不能够完全适应司法实践的需要。    (二)罚金刑适用机制和执行制度的不健全  现行《刑法》对于罚金的适用方式,几乎都规定了必并科制。所谓必并科制,就是指在刑法分则条文中,对某种犯罪处以一种自由刑或生

7、命刑时,必须附加适用一定数额的罚金刑。97刑法中,绝大多数涉及罚金的罪名是以“必处”的形式加以规定的,只有极个别的条文采用了“可以并处”的规定。大量的罪名覆盖在这种模式下,使得罚金刑丧失了刑罚的特质。  同时适用范围的大规模扩大以及必并制的适用方式的普遍规定使得罚金实际适用率大幅度的提高;但刑法在罚金刑的执行问题的立法上并无太大改进,只是增加规定了“随时追缴制”,这虽然一定程度上满足了对罚金执行力度,但并没有明确规定执行的时限,以至于罚金执行常常久拖不决。而对于西方国家为解决罚金执行难而广泛适用的且比较行之有效的罚金刑执

8、行制度,诸如罚金缓刑制、罚金易科制在我国现行刑法中尚没有规定,这不能不说是我国刑事立法的缺憾。    (三)罚金刑执行保障制度的缺失  罚金刑的执行不仅与犯罪人的经济状况直接关联,而且还需要犯罪分子的积极配合。造成罚金执行的困境的原因除了是犯罪分子因经济困难无力缴纳外,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犯罪分子主观上不愿意缴纳,甚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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