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天天文库
浏览记录
ID:20471753
大小:54.00 KB
页数:6页
时间:2018-10-11
《论刑事诉讼中被害人的诉权和经济赔偿权的保障》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论刑事诉讼中被害人的诉权和经济赔偿权的保障:刑事诉讼中的被害人是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其权利在刑事诉讼中理应得到有效保障。而我国对刑事诉讼中的被害人的权利保障目前仍然存在着很大不足,这突出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诉权不能得到有效保障;二是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获得经济赔偿的权利不能得到有效保障。针对上述两点不足,本文分别提出了完善建议,以期在我国今后的刑事诉讼中能够切实保障被害人的权利。 关键词:被害人刑事诉讼诉权经济赔偿权保障 我国在1996年刑事诉讼法的修订中,对被告人的权利保障规定得比以前详尽。而对被害人
2、虽赋予了其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和一系列的诉讼权利,但由于刑事诉讼法在保障人权的价值取向上仍然存在着一些不足,所以,对被害人的权利保障的规定还是相对欠缺,导致司法实践中被害人的利益得不到完全表达,赔偿也常常不够及时和到位。因此,如何切实保障刑事被害人的权利,是我国当今刑事司法改革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 一、我国刑事诉讼中被害人权利保障的现状与不足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害人是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享有当事人的一些诉讼权利。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享有的权利主要有:报案、控告权及对不立案决定的监督权、自诉权、回避申请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权利、获
3、知有关诉讼信息和资料的权利、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权利、参与诉讼过程发表自己意见的权利、抗诉请求权等。 虽然从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上看,被害人在诉讼中享有较为广泛的权利,但是,无论是在立法上还是司法实践中,我国对刑事诉讼中的被害人的权利保障仍然存在着很大不足,这突出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诉权不能得到有效保障 由于在我国的刑事诉讼中,除去自诉案件之外,实行的是国家追诉主义,即由检察机关代表国家提起诉讼,所以,从控辩平衡的角度考虑,为了避免在诉讼中出现同一个被告人同时面临来自两个方面指控的现象,刑诉法对于公诉案件中的
4、被害人并未赋于诉权。但这样规定的同时也使得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缺乏诉权,不能有力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虽然对公诉转自诉案件,也即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被害人对有证据证明被告人侵犯了自己的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的案件,被害人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但是,从法理上看,公诉转自诉的设置,实际上是将一部分公诉案件的起诉权分割给适用不起诉决定的受害人,这不符合现代诉讼法理论,从理论上讲是对公诉权的否定。从实践上看,由于被害人取证能力欠缺,要使被害人“有证据证明被告人的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是相当困难的。因为
5、刑事诉讼中采用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仅凭被害人个人的力量很难达到的。 另外,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由于不具有起诉权,当然也就不具有上诉权。但是,被害人作为犯罪行为的直接受害者,其和被告人一样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直接的利害关系。此外,被害人对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还有着强烈的追诉愿望。因而,不考虑特殊情况一律不赋予被害人独立的上诉权,对于被害人来说不是很公平。虽然我国的刑事诉讼法规定了被害人不服一审判决有权向检察院请求其提起抗诉,可是这种请求抗诉权对检察院不具有拘束力,并不必然导致二审程序的启动。所以,在公诉案件中,被害人不能
6、启动二审程序,如果检察院也不抗诉,被害人根本无法有效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二)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获得经济赔偿的权利不能得到有效保障 在司法实践中,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除了给被害人造成物质损害外,还往往会给被害人造成难以弥补的精神创伤。而在现代法治社会中,对人身损害给予精神损害赔偿已经成为普遍的制度。凡是在侵权行为中,受害人受到人身伤害,造成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侵害的,受害人及其近亲属,都可以依据国家的法律请求赔偿抚慰金,从而填补因为人身损害所造成的精神痛苦的损害。然而,在当前我国的刑事诉讼中,被害人只能就犯罪行为所直接导致的物质损害要
7、求赔偿,却不能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这与当代法治文明的要求是完全相悖的。 此外,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虽然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求赔偿因被告人的违法犯罪行为而造成的物质损失,但在实践中,往往会出现被告人没有能力进行赔偿。此时,虽有法院生效的赔偿判决,但由于被告人无可供执行的合法财产,致使被害人实际上得不到赔偿或得不到充分赔偿。法院的生效判决也就成了一张空头支票。另外,在实践中还存在着被告人恶意转移财产、隐匿财产,不对被害人进行赔偿的情况。这些不仅不利于保护被害人的经济利益,同时也有损司法权威。 二、对我国刑事诉讼中被害人权利保障
8、的完善 (一)对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诉权保障的完善 首先,对于公诉转自诉案件,可以考虑取消被害人的起诉权,借鉴德国的法律规定,在我国刑事诉讼中设立强制起诉程序。即对公安机关或检察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