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项目货物的涉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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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特殊项目货物的涉税处理一、货物用于特殊项目的基本处理原则  按照税收与会计政策的相关规定,应视下列基本处理原则进行。  (1)企业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无论作何用途(如对内消费、职工福利、用于非应税项目、对外分配、捐赠、投资行为等),一律视同销售,计算销项税额;  (2)将外购货物,改变用途且对外使用(包括投资、分配和无偿赠送等)时,作销售计算销项税额;对内使用(如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和福利等),若购进时已经抵扣,而后发生则属进项不得抵扣的情形,作进项税额转出;对改变用途且不离开企业(如外购货物、

2、在产品、产成品发生非正常损失),不能再形成销售,也要作进项税额转出;  (3)应税货物用于特殊项目需对两种情况核定销售额。第一,《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列举的视同销售无价款结算的;第二,售价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或无销售额的。若发生这两种情况,应按下列顺序及方法进行:  1.按纳税人当月同类货物平均售价确定;  2.没有当月平均价,按纳税人最近日期(一般指季度或半年内)销售同类货物的平均售价确定;  3.用以上两种方法均不能确定其销售额的情况下,可按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10%)]确定销售额等。

3、  二、应税货物用于特殊项目的具体会计处理实务  本文以下例题如无特别说明,均假定应税货物系指自产产品、外购材料(货物),且外购材料(货物)购入时已抵扣“进项税额”;特殊项目列举“在建工程、个人职工福利、长期股权投资、分配利润、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具有商业实质)、对外捐赠、债务重组”;认定售价与计税价格(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下面,对企业应税货物用于特殊项目的会计事项举例:  【案例分析】甲企业是一家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适用增值税税率为17%;2008年1~7

4、月,发生下列几种特殊应税增值税业务(不考虑其他业务),有关资料如下:  发生在建工程业务  【分析】由于自产产品,不确认收入,按成本结转,应视同销售按售价计算“销项税额”;使用外购材料(货物),也不确认收入,按成本结转,并对以前抵扣的进项税额,需做“进项税额转出”。  【例1】依例,1月,甲公司将自产A型产品、外购甲材料用于本公司在建工程,自产A型产品成本价80,000元,售价(不含税)120,000元,甲材料入账价值30,000元。  (一)1月,应税货物用于“在建工程”  借:在建工程135,5

5、00    贷:库存商品 80,000      原材料  3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0,4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5,100  发生个人职工福利  【分析】由于自产产品,按售价(或公允价值)计“主营业务收入”,计提“销项税额”;使用外购材料(货物),不确认收入,按成本结转,并对以前抵扣的进项税额,需做“进项税额转出”。  【例2】依例,2月,甲公司决定以其生产的B型产品(福利受益对象,生产人员占70%,总部管理人员占30%

6、)、外购乙材料一批(假定难以认定受益对象)作为福利发放职工。该B型产品一批成本为40,000元,计税价格(公允价值)为45,000元;外购乙材料入账价值28,000元。  (二)2月,应税货物用于“个人职工福利”  1.使用自产产品部分:  (1)决定发放非货币性福利,根据受益对象计入  借:生产成本   36,855    管理费用    15,795    贷:应付职工薪酬  52,650(2)实际发放非货币性福利  借:应付职工薪酬  52,650    贷:主营业务收入 45,000    

7、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7,650  借:主营业务成本 40,000    贷:库存商品 40,000  2.使用外购材料(货物)部分:  (1)决定发放非货币性福利,假定难以认定受益对象,计入  借:管理费用32,760    贷:应付职工薪酬 32,760  (2)实际发放非货币性福利  借:应付职工薪酬32,760    贷:库存商品  28,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4,760  发生长期股权投资等  【分析】由于自产产品,按售价(或公允价值)计“

8、主营业务收入”,计算“销项税额”;使用外购材料(货物),按计税价格(公允价值)计入“其他业务收入”,计提“销项税额”。  【例3】依例,3月,甲公司将一批自产C型产品、外购丙材料用于对外投资,C型产品成本为200,000元,售价(不含税)240,000元;外购丙材料成本100,000元,计税价格(公允价值)为120,000元。  (三)3月,应税货物用于“长期股权投资”  1.使用自产产品部分  借:长期股权投资 280,8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4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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