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法与市场经济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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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民法与市场经济的关系:市场经济以其内在需要选择法律机制,为自身的发展提供条件。民法的私法属性契合了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为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提供法律保障。只有正确把握两者之间辩证统一的关系,才能更好地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关键词:民法;市场经济;完善  :D913:B:1009-9166(2011)002(C)-0166-01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生产资料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都是通过市场主体之间订立合同完成的。为了保证合同地顺利履行,订立完善可行的法律规范显得尤为重要。缺少了法律的调整,市场经济的各项活动就难以正常进行。在各项法律中,民法对市场经济活动的有效运行起着

2、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一、民法是调整市场经济的基本法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财产归属关系是财产交易的前提,而交易的最终目的是实现财产归属的转换。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主要是财产归属关系和财产流通关系,以国家制定法的形式,确定产权归属,规范交易活动。民法作为调整商品生产和交换关系的法律,是市场交易活动中的基本准则。参与市场交换的市场主体只有在交换商品时遵守这些准则,才能保障交换目的的实现,使得整个市场交易活动有序进行。民法在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作为基本法,对市场经济活动进行调整,有助于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并使其沿着法制轨道健康发展。    二、民法的基础地位是市场经济的选择    市

3、场经济关系要求民事主体在法律上具有独立性和平等性。民事主体只有在具备独立、平等的主体资格才能保证其市场交易活动安全、有效地进行。市场主体进行市场交易活动重在关注利益的取得。为保障交易活动的顺利进行,债权制度在契约自由的基础上,增加了国家干预和维护社会公益的交易原则,进而实现民法调整市场经济活动的职能。为满足市场经济对物归属的确认和充分有效地利用资源,最大限度地发挥物的效用,在民法体系中规定了物权制度。所有权的确定是市场交易进行的前提;规定用益物权有助于充分发挥物的效用;担保物权有助于化解交易风险。  民法的各项原则是市场经济的选择。民法原则最初形成于古罗马法中,伴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它对社

4、会和人们的思想、行为产生深刻的影响,使民法成为市场经济社会的基本行为规范。平等自愿原则是指进入市场的主体地位是平等的。既不因所有制形式不同,也不因权力大小和财产多少而形成不平等的地位。平等原则,是社会主义社会中调整人民内部相互关系的基本准则。公平原则是指等价和平等竞争,反对任何形式的剥夺和不平等交易、反对垄断。诚实信用原则是指人们在从事商品交易时要讲信用,只有履行义务才能享受应得的权利。总之,民法原则的社会化趋势,使竞争激烈的市场经济能够实现协调稳定健康的发展。    三、民法的属性符合市场经济的要求    公私法的划分源于罗马法。民法属于私法范畴,它保障平等主体之间的自由权利。民事生活领

5、域实行意思自主,由当事人自己决定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市场经济是以市场为资源配置中心的经济,其要求市场主体地位、竞争机会平等,享有广泛的权利并得到切实保障,民法的私法属性契合了市场经济的法律要求。首先,民法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它保证了参与市场交易的各主体之间在法律地位上的平等,适用交易规则的平等以及获得交易机会的平等。民法通过规定违约救济制度来解决合同不履行情况下的双方利益均衡;通过确立保险制度来化解风险,减少预期的不确定性;通过设立担保解决交易中的交易安全问题。其次,民法通过建立法律行为制度,为市场主体提供了表达和实现其自由意思的法律工具。法律行为的成立只需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

6、成立,体现了法律对平等主体意思自治的尊重,从而保证了市场交易主体的意思自由。最后,民法通过宣示私权神圣来保护市场主体的人身权利和民事权利。私权强调个人权利免受国家权利的侵犯。私权神圣是民法的理念和基本原则,民法以平等的人格权制度和明晰的财产权制度来确保私权神圣的实现。    四、市场经济条件下民事立法的完善    民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是保障市场主体平等和意思自主的重要法律。我国的民事立法和司法落后于市场经济的发展,有待于进一步的健全和完善。一直以来公权力和公法意识广泛渗透于民法的立法体制和制度内容中,反映现代市场经济客观要求的主体平等、权利自由、意思自主等观念未能在民法中得到充分的体现

7、。公共权力源自于人民授权,也应服务于人民的权利,因此法律应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同时负担着维护社会秩序的职能。在民事生活领域应实行意思自主,由当事人自己决定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充分保障市场交易活动参与人的主体地位。市场经济是权利经济,应进一步完善民事权利的立法体系,使市场经济交易主体的民事权利得到明确的确立和有力的保障。    简介:王媛媛(1988—),女,河北大学政法学院2010级法律硕士(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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