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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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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西省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聘用信息报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加强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管理,规范培训教学行为,提高教练员队伍素质,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江西省道路运输条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以下简称教练员)是利用机动车辆及辅助教学设备,采用多种教学手段,向培训对象传授道路交通安全知识和安全驾驶技能的人员,包括理论教练员和实操教练员。第三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以下简称驾培机构)聘用的教练员应符合《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等要求,
2、并建立教练员台账和档案。教练员档案包括:身份证复印件、驾驶证复印件、职称证明、学历证明、技能鉴定证明、安全驾驶经历证明、文明执教经历证明、参加再教育情况、不良记录等。第四条驾培机构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运管机构)申请办理经营许可手续时,应依法报送《江西省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聘用信息汇总表》(见附件1,以下简称《信息汇总表》)。取得许可手续后,驾培机构聘用的教练员信息发生变化的,应重新填写《信息汇总表》,及时报送至所在地县级运管机构。《信息汇总表》应纳入驾培机构许可档案。第五条县级运管机构对驾培机构报送的教练员信息进行形式审查,符合国家规定的,予以留存;不符合国家
3、规定的,不予留存。第六条对辖区内驾培机构通过计时平台上传至《江西省驾驶培训监管服务平台》的教练员信息,县级运管机构应先对照留存的《信息汇总表》,再进行线上审验,信息一致的,审验通过;信息不一致的,不予通过。第七条县级运管机构应根据《信息汇总表》报送更新情况,及时调整《江西省驾驶培训监管服务平台》上已审验通过的教练员信息。第八条驾培机构不按国家规定聘用教练员的,由县级运管机构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的,应按照《江西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驾培机构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合格的,撤销其许可。第九条驾培机构不按规定报送《信息汇总表》或报送时弄虚作假的,视为不规范经
4、营,应按照《江西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由县级运管机构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合格的,责令停业整顿。第十条本办法由江西省公路运输管理局负责解释。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附件1江西省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聘用信息汇总表培训机构名称(盖章):报送时间:年月日序号姓名教练类型身份证号性别年龄准驾车型最高学历技术职称技能等级安全驾驶年限文明执教年限联系电话注:以上信息须如实填写,没有的填“无”;表格不够另附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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