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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东省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权益保护条例(2010年修订)山东省人大常委会(颁布单位)20100929(颁布时间)20100929(实施时间)山东省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权益保护条例(2010年修订)(2000年10月26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2000年10月26日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 自2000年12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10年9月29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若干规定〉等二十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投资与经营权保护第
2、三章 财产与知识产权保护第四章 其他权益保护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六章 附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健康发展,保护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从事生产、经营的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第三条 个体经济、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引导、支持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健康发展。第四条 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和侵犯。第五条 各
3、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领导。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维护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合法权益。第六条 私营企业协会、个体劳动者协会和工商业联合会应当依照其章程,接受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投诉、咨询;协调处理有关投诉事项,做好服务工作。第七条 新闻媒体应当对损害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第八条 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必须守法经营,依法纳税,公平竞争,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不得利用不正当竞争手段从事经营活动,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
4、人利益。自觉接受监督管理。私营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工会组织,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私营企业应当依法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保证职工享有的各项权利。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发展个体经济、私营经济成绩显著的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 投资与经营权保护第十条 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根据国家产业政策有权自主决定投资方向,依法申请在国内外投资创办企业,从事国家明令禁止和限制以外的各类行业和商品的生产经营。第十一条 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享有与其他市场主体平等的市场准入待遇。对于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生产经营申请,有关行政管
5、理部门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和规定的时限办理相关手续。除法律、法规规定外,任何部门不得自行设立审批或者许可程序。第十二条 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有权自主决定经营形式。可以依法申办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组织形式,也可以对其他企业进行收购、兼并、承租、承包、参股、控股或者合作经营。私营企业可以依法与外国、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公司、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开办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也可以依法到境外投资兴办企业。第十三条 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确定用工条件、时间、数量和
6、工资水平及分配方式。依法聘用和辞退从业人员。第十四条 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依法享有自主决定生产销售、利润分配、机构设置和管理制度等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第十五条 金融机构对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贷款申请,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依法办理贷款手续,提供所需的金融服务。私营企业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发行企业债券或者发行股票并上市。第十六条 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参与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或者市政工程项目等公益事业投资以及从事山区、海洋综合开发的,享受国家其他企业的优惠政策。第十七条 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生产开发的
7、,经科技主管部门认定,按照国家的规定享受优惠政策。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取得的科研成果和开发的新产品,可以申请评审鉴定,参加成果评奖。第十八条 符合自营进出口条件的私营企业,可以向外经贸主管部门申请自营进出口权,经批准在其经营范围内,可以直接从事自营进出口业务。第十九条 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依法取得的营业执照,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可以暂扣或者吊销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暂扣或者吊销。第三章 财产与知识产权保护第二十条 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对其合法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
8、第二十一条 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因国家建设需要征用的,建设单位依法予以安置或者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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